8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了修订版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新规自8月15日起实施,旧版本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新规要求,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进行“私了”。
根据新规,存在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等7种情形之一,需要立刻报警。另外,存在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等3种情形之一,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增加了“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不能私了,需要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这一规定。
♦未按规自行撤离现场致拥堵 将处以200元罚款
根据新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此外,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商用车新网)
(责编: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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