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调整 工信部修改双积分管理办法并征求意见

本文转载自:新出行

9 月 11 日,工信部官网信息显示,决定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发布的《双积分政策》修改意见稿主要调整了 7 项内容:

1、将醇醚燃料车型纳入传统乘用车 2、新增条款:新能源汽车不参与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提出低油耗乘用车的概念 3、放宽小规模企业核算要求 4、给予低油耗车型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核算优惠 5、更新 2021~2023 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6、修改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交易规则 7、修改了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电动之家总结)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 7 月 9 日,工信部曾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与 修正案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最明显的一处调整是将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 0.5 倍计算。” 《征求意见稿》将第十七条第二款重新公布 2021-2023 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在“双积分”交易方面,《征求意见稿》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有效期:“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2019 年度及以后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下列规则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在小规模企业核算优惠方面,考虑到年产量/进口量 2000 辆以下的汽车企业存在产品结构单一等特点,结合未来此类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油耗下降潜力,《积分办法》延续了油耗积分适度宽松考核的优惠,并调整了对该类企业油耗下降比例的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主要调整包括:建立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的关联关系,对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当年度达标值 123% 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按照50%结转系数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降低低油耗乘用车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的基数,在核算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时每辆低油耗车型按 0.5 辆计算。

(责编:李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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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再次调整 工信部修改双积分管理办法并征求意见
9 月 11 日,工信部官网信息显示,决定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发布的《双积分政策》修改意见稿主要调整了 7 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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