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观察者网
在担任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主管期间,项某利用负责审核新能源车企新车型数据接入符合性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现金、购物卡等形式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案发后,项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缴了违法所得。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12日披露的刑事案件判决书((2019)沪0114刑初1015号)显示,2019年7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项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项某在担任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担任综合部主管、数据质量监测总监、车企管理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审核新能源车企新车型数据接入符合性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现金、购物卡等形式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
行贿方包括吉利汽车、北汽新能源、比亚迪、奇瑞新能源、众泰新能源、广汽新能源、上汽集团乘用车分公司等在内的15家新能源车企的工作人员。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项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上海市嘉定区监察委员会办案点,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到案后亦作了如实供述。案发后,项某已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项某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认为,项某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项某在受贿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又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其在非国家工作受贿犯罪中,也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亦可以从轻处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结合项某的前科情况、收受贿赂的次数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对辩护人关于项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项某不服,提出上诉。
审理过程中,项某申请撤回上诉。
(责编:林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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