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监局发布有关辛选主播带货即食燕窝调查 律师透露3点

近期,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广州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介入,依法依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处理情况也已出炉。对与调查处理情况,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汤翰林律师就该行政处罚告知书分析:

广州市监局发布有关辛选主播带货即食燕窝调查 律师透露3点

从告知书对事实的定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把该次燕窝事件认定为“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该告知书载明,委托方广州融昱公司未将该批次燕窝的真实属性告知辛选公司,从而导致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凭融昱公司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辛选公司被要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处罚款90万元。这个处罚结果可以说是只重不轻。虽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辛选公司系在为误导的情况下进行的商业宣传行为,且公司实际控制人辛有志已道歉并主动完成大部分退一赔三的退赔货款,有着积极改正、消除后果的行为。但由于该直播推广受众面广,舆情关注高,有着较大的不良影响,为惩戒直播行业风纪、严肃直播带货纪律,作为打响直播行业选品尽职调查的第一枪,行政执法部门依然就该事件对辛选公司处以从重处罚。

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看出,辛选公司是接受品牌方广州融昱公司委托,就该商品进行直播推广。这个性质类似早几年间各大电视台之间流行的电视购物与我们所知的产品代言人。根据辛有志微博披露的直播推广合同载明:“商品提供者应保证提供的待销商品的产品真实性、用以进行推广的介绍、图片等资料信息不存在虚假;被委托方暨直播方也应就直播商品做到谨慎审查义务。”

从事实上看,因品牌方广州融昱公司对燕窝产品真实性的故意隐瞒和误导,辛选公司对该燕窝的真实成分及属性是不知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根据处罚公告信息所述,既然辛选公司也被蒙在鼓里,那么自然不存在故意做虚假宣传的情况。

如处罚决定,广州融昱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提供了虚假的商业宣传物料也确有其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无论是委托方广州融昱公司,亦或是被委托方辛选公司均属于经营者范围,故在事件中双方应共同赔偿。一般意义上,我们都理解品牌方即为商品的生产者应该为主要的责任人,但消费者不会去区分谁主要谁次要,他从主播这里买了商品,产生问题自然要向主播追责。从处罚中,也明确表示了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涉案商品的销售主体是融昱公司,并对融昱做出了200万元的处罚,那么基本可以认为融昱公司该为此次事件负主责。实际,到目前为止,只有辛选一方承担起了全部退一赔三的责任,从该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辛选公司可向委托方广州融昱公司发起追偿。

伴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红火开展,直播行业俨然进入了深水领域。本次事件给诸多直播行业从业者一个教训,无论是主播或品牌方,在推广商品时不能只关注销售话术,或者盲目追求价格探底带给消费者的让利快感。专注商品本身的质量才是买卖的核心,这就要求以辛巴为代表的带货主播们慧眼识珠,做好对产品的尽职调查,商品质量的缺损,亦会反噬消费者他们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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