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云集微店”被罚958.4万

(原标题:网络传销“云集微店”被罚958.4万)

云集微店以“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行为开展网络传销,日前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958.4万元。浙江省工商局网站昨天公布2017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对“云集微店”APP和“超云合——平台”微商涉嫌网络传销、淘宝网上售假名牌及美团网不正当竞争的处罚结果。

“云集微店”涉及人员达31万

经调查,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移动购物平台—“云集微店”APP于2015年2月12日开始上线试运营,从2015年3月26日开始,当事人设定网络微店运作模式为:每人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年费,可以成为“云集微店”的店主,但实际上并不开店。成为所谓的“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根据当事人制定了晋级制度,一名店主直接发展30名新店主和间接发展130名新店主加入,方可成为导师;导师团队招募店主人数达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请成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

上下线层次模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公司、合伙人、导师、店主;第二种是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导师、店主。当事人设定现金利润分成方式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对应的合伙人、导师以培训费的名义分别可获得70元、170元,以此获取利益。同时,“店主”如果在“云集微店”消费购买商品,则对应的“导师”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还商品销售利润的15%;店主邀请新店主加入消费后,所对应的“合伙人”和“导师”也可以获得返利。至2016年2月18日,涉及人员达310221名,当事人以平台服务费名义获得808.41万元。

浙江省工商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云集微店”网络购物平台,以 “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行为开展网络传销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滨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合计罚没9584106元。

淘宝“海外代购”制售假国际名牌

浙江省工商局昨天在官网上通报,2017年4月11日,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一举查获在淘宝平台线上打着“正品代购”、“海外代购”幌子,线下通过假冒商标标识及包装物印制、假冒商标服装生产全链条的制售假冒国际品牌服装系列大案,当场查扣假冒鳄鱼、巴宝莉、古驰、纪梵希、添柏兰、优衣库等国际知名品牌服装2000余件,假冒标识吊牌及包装物5000余件。

据工商部门调查,当事人梅某自2016年以来,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委托平湖市某印花厂等企业印制Timberland、UNIQLO等知名品牌商标标识;擅自委托平湖市某制衣有限公司、嘉善某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为其生产假冒Timberland、LACOSTE等假冒商标T恤、夹克等服装共计2080件。而后,当事人梅某通过其在淘宝网经营的“julie_gly”、“小小杰正品代购”、“樱木花道_32”、“小小伟代购”等网店,以“正品代购”、“海外代购”名义对外销售, 合计销售数量1184件,合计销售金额298410元。同时, 当事人梅某还通过微信从外地低价大量购进假冒BURBERRY、MONCLER等注册商标的服装,通过其开设的“老梅成衣” 等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制售假冒服装涉及国际知名商标达十多个,违法经营额共计60余万元。

当事人梅某及有关制假企业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案已于2017年6月6日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取保候审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超云合——平台”微商传销被罚

除了“云集微店”,还有一个名叫“超云合——平台”微信公众号(下简称“平台”)也因涉嫌传销,被处罚20万元。

2017年1月,遂昌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该县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品质低劣,要求退货。在与投诉人交流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该电子商务公司的营销方式涉嫌组织传销,予以立案调查。

据调查,平台微信公号于2016年12月20日开始运营,期间购进了大量的服饰、家用电器、地方特产等产品,通过公众号向顾客推销商品。为促进商品销售,提高消费者购买商品和向他人推荐平台的积极性,当事人设计了“三级分销”模式:即顾客通过微信关注平台公众号后成为平台会员,会员在平台购买商品后,即可获赠消费金额150%的消费积分并成为“众销员”,同时获得推荐下级会员的资格。公司对“众销员”实行三级返利模式,“众销员”可获下三级会员消费额10%、8%、5%的积分返利,积分与现金实行1∶1兑换,积分每日可提现1%并收取10%手续费,也可在平台兑换商品。至案发时止,平台已发展会员10706个、“众销员”3039个,实现平台商品销售约759万元,提取积分提现款约639万元。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为了推销商品,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获得返利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在平台的消费金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2017年6月27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

“美团网”不正当竞争被罚

据浙江省工商局通报,2017年6月12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美团网”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合计罚没5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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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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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云集微店”被罚958 4万,网络传销 微店 传销 禁止传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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