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网络平台:市场份额不是垄断的判断标准

(原标题:专家热议网络平台治理:市场份额不是垄断的判断标准)

2017年8月30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颁布十周年。日前,“互联网实验室”举办“网络平台垄断与治理系列研讨会”,出席会议的著名经济学者、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北大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表示,此前最高院在3Q大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已经作出非常清晰的判断,最高院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以动态的竞争、而非静态的规模为基准的,这对充分保护竞争,保护我国当下互联网产业竞争和发展非常重要。薛兆丰认为,目前电商领域竞争剧烈,一些占有优势的平台,是消费者用脚投票投出来的;而只要它们稍有懈怠,就会失去市场优势。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本身就是消费者最好的保护人,不应该滥用反竞争法来干扰竞争。

记者了解到,出席当日研讨会的有来自中国法学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专家,大家围绕《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执法的得与失展开了辩论和学术探讨。

“我总是对一些观点感到莫名其妙”,薛兆丰教授在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说,有人指责市场兼并不好,竞争者数量下降不好,但有竞争就有输赢,要保护竞争,就不能保护那些在竞争中落败的竞争者。有人指责先进的企业造成了市场准入障碍,但进步的企业当然会造成落后企业的障碍,难道不许进步不成?

因此薛兆丰引用了经济学大师科斯的话:假如价格涨了,法官就说是 垄断定价 ;价格跌了,就说是 掠夺定价 ;价格不变,就说是 勾结定价 ”,并发问道:“应该反过来问问,你到底想怎样呢?”

适逢《反垄断法》十周年,薛兆丰提醒,适用反垄断法的时候,应该重点了解商业背后的原因。市场出现这样那样的合约,横向合约、纵向合约的时候,得先去了解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各种各样的合约,之所以衍生出来,是有其原因的,不能不了解这些原因,就拿反垄断法的条文机械地作判断是不对的。同时还要明白司法错误造成的成本也是很高的。当年美国政府告微软在操作系统里捆绑了浏览器,判断微软垄断。但今天哪个操作系统不捆绑浏览器?而欧盟告微软捆绑了媒体播放器,今天哪个操作系统不带媒体播放器?当年的判决,严重伤害了市场竞争,伤害了消费者权益,导致微软在欧洲没有播放器的操作系统根本卖不出去。“欧盟逼着微软,以同样的价钱卖一个缺少播放器功能的软件,这个版本直到2013秋天只卖出了1700份。”薛兆丰表示,“数十亿美元罚款的案子,留给今天的启发意义,就是它没有意义。”

当日研讨会上,有专家认为,根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研究数据,2016年阿里巴巴在B2B平台的占比为43%,第二名的慧聪网占比仅为7.5%;网络零售中,淘宝和天猫相加的占比高达57.7%,比第二名京东的25.4%高一倍多;在跨境电商领域,天猫和淘宝网合计占比为42.7%,比第二名的网易考拉海购高31个百分点。因此指责前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薛兆丰认为,目前电商领域竞争剧烈,一些占有优势的平台,是消费者用脚投票投出来的;而只要它们稍有懈怠,就会失去市场优势。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本身就是消费者最好的保护人,不应该滥用反竞争法来干扰竞争。

出席研讨会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党委书记吴韬认为,最高院在3Q大战案判决中,明确了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过程当中,市场份额这个指标不是绝对的判断标准。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河山指出,腾讯公司的微信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但华为可能冲击微信,打破这个自然垄断。关于国营和私营垄断的发展,高层领导还专门说,如果用老办法管理,不会有今天的微信。

中国商务广告协会研究中心主任马旗戟认为,互联网本身的精神是开放的精神,基本的驱动力在于创新,二者叠加出现了平台模式。中国需要超级互联网平台。如果按照老眼光看待垄断,那么阿里、腾讯等企业就无法成长为世界级的互联网平台。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丛立先教授则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提出,创新产业的核心其实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是不适用于反垄断的,没有“垄断”就没有知识产权,没有“垄断”也就没有创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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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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