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遭遇“天花板”谨防支付投资化

第三方支付遭遇“天花板”谨防支付投资化

9月1日讯,矫正“支付投资化”,就是要回到第三方支付姓“支”不姓“投”的本源,体现“为商品交易而支付”的原则。而真要体现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特色性和有效性,就得拓展“支付”业务的空间并延伸环节,主动填补空白地带和薄弱环节。从“支付”业务的精细化、分层化中,获取有效客户,避免跑偏方向、异化行为和功能。监管部门需动态并严格界定第三方支付领域,引导并约束其市场行为,尤其要严控以“技术优越”而模糊界线、任性跨界的各类市场行为。

对监管部门近期就第三方支付业务打出的政策监管“组合拳”,市场有多种预期。主导性倾向是第三方支付业务遭遇“天花板”,将从发展规模、速度、环境和模式上经受多重考验。笔者认为,此次监管政策的组合发力,关键是要解决持续积累的“支付投资化”问题,这是对其发展方向偏移和功能属性变异的矫正。

所谓“支付投资化”,就是第三方支付业务体现满足实体商品交易需求的支付功能,在行为越界和风险延缓中,被不断弱化、虚化甚至异化,蜕变成以筹集(融通)资金为目的的“投资化”手段、环节和行为。

这种蜕变是逐步演化形成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起步于电子商务平台。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基于商品销售的质量保证,延期支付资金方式成为网络平台实现“不见面交易”的重要环节。那时,第三方支付只被动、小范围和单一地体现金融支付属性。他们从客户端积聚的资金是有限的,虽然也形成“资金池”,但对资金实际拥有人而言,并无投资的意识,也不享有增值收益。

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资金池”规模快速增大,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始把资金“准备”或“冻结”期间的收益,与实际资金拥有人共享,并从提高与各类商业银行存款性资金的议价中,主动吸纳和聚集资金。此时,第三方支付资金的来源(资金池),已不再严格与商品销售的价值量相对应和相联系,而混合进了预期增值的投资性资金。第三方支付公司对资金的运作也不再被动,资金实际拥有人对资金的收益,也不再无意识,同时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包裹的投资性资金比重不断攀升。因此,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资金支付与实体商品交易出现混沌交织状态,相当部分资金已不再有“为支付而存在”的属性。

第三方支付市场“支付投资化”的真正完成,是从“支付宝”、“余额宝”和“财富通”等产品的出现开始的。这一阶段,资金支付的动机和用途,既与“第三方”没有联系也与“支付”没有关系,完全脱离了因商品交易而“支付”的本源,成了纯粹的资金投资行为。第三方支付公司不仅用资金清算形成的“资金池”去投资获利,而且直接把第三方支付业务变成融资平台,利用市场开放不均衡、利率市场化程度不一致、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完善等阶段性漏洞,组织资金,形成影响某些领域、某类对象和某种业务价格水平的力量,进行以市场“缺陷”寻租为主要形式的投资,一度出现了收益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甚至定期存款利率的反常现象。

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支付投资化”,也与金融生态发展特定阶段和特殊时期高度相关。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在类别多样化建设中,由于连通性不够,形成不同市场间资金价格寻租的众多空间。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由于存款与贷款市场、本币与外币市场、农村与城市市场不同步,存在不同领域间资金价格寻租的众多形式。比如在货币市场上,就存在金融类公司和其他类型公司的资金价格差异。另一方面,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商业银行,面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支付投资化”对传统存款业务的冲击,应对不够理性,更多采取了被动应付策略。为满足市场阶段性流动性需要,常常通过出让和退守政策性利率水平的方式,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获利的挤压空间,这反过来又推动了这类投资性资金的加速膨胀。

更重要的是,我国市场环境尤其是金融监管,对各类金融主体的动态约束,存在显性或隐性的不足,市场对象在基本属性发生变化(从“资金支付监管人”到“支付投资人”)后,由于其约束的内容和标准并未随之调整并适应,出现市场的局部失序。社会和经济生态圈中,产业链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由单一向复合转变,是一种规律也是趋势。但金融生态具有其特别性,绝不是市场一般产业链“上下游”的延伸,而具有“质”的规定性。就是说,除了这一过程中的市场主体需要具备和满足变化条件外,更重要的是需要从“准入、过程和结果”上,严格、规范和系统的金融监管。

强调市场监管内容的变化性和区别性,核心是要做到市场收益与风险的统一。金融生态按资本和风险约束的程度划分,层次性特征明显。越进入核心层,收入空间会越来越大、收入水平会越来越高,但资本、风险准备的成本也会越多。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恰恰背离了这一原则,以致形成了阶段性失序。从收入端享有了金融更高形态的市场权利,而在成本端却未履行与这一形态相适应的基本义务。

第三方支付公司常以放大互联网技术的方式,虚化、弱化和模糊了“风险性、资本性”准备的不足,这也正是监管痛点。互联网技术可作为金融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工具,但不能成为“风险化、资本化”本身,也不能替代金融不同形态对资本规定的专门性,更不能变成规避金融监管的例外。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业的改造和改良,具有示范性、引导性和冲击性,但存在差别性、条件性和个别性。忽视“金融”层次性而放大“技术”效用性的所谓的“跨界”颠覆,必然乱象丛生。

因此,矫正“支付投资化”,就是要回到第三方支付姓“支”不姓“投”的本源,体现“为商品交易而支付”的原则,这需要市场各方共同努力。第三方支付公司要从实际出发,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促使便利性、及时性、丰富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使我国支付市场呈现层次丰富与主体多样性。而要真正把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特色性和有效性,体现到服务各类实体经济客户尤其中小客户之中,就得拓展“支付”业务的空间并延伸环节,主动填补空白地带和薄弱环节。从“支付”业务的精细化、分层化中,获取有效客户,实现支付盈利,避免跑偏方向、异化行为和功能。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应以更为开放的姿态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连通众多“最后一公里”环节和路径,以提升效率为主要标准公平竞争客户,形成支付市场有序运行并不断优化的新态势。在加大监管协同力度基础上,监管部门需动态并严格界定第三方支付领域,引导并约束其市场行为,尤其要严控以所谓“技术优越”而模糊界线、任性跨界的各类市场行为,并增强监管的前瞻性、连续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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