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落定 法院终审判决证监会胜诉

(原标题: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落定 法院终审判决证监会胜诉)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陈羽

记者昨日从证监会官网获悉,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就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欣泰电气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北京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吉罗洪担任案件审判长,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此案系首例欺诈发行退市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亦系首例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庭审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关于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构成要件;二是关于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三是关于欣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处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

黄炜在二审庭审的总结陈词中表示,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发行人任何滥用信息优势地位,恶意欺诈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黄炜说,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任何虚假披露、欺蒙诈骗的行为都将付出必要的代价。而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证监会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结果显示,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了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原则和执法逻辑,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要满足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诚信守法记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而绝不仅仅只有公司财务指标的条件。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时对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既是财务会计文件编制的问题,也是公司是否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问题,还是公司治理结构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反映。发行人IPO申请文件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虚假记载,既违反证券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极易给市场投资者的判断造成误导,又是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市场欺诈行为,侵蚀证券市场的诚实信用基石,因而不论在发行核准环节还是在后续监管环节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同时,判决认为,在现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对执法中的专业性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证监会作为国家设置的专司证券市场监管的专业性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对涉及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等专业性方面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在调查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理当是法律规定的证监会职责权限范围的题中应有之义。证监会结合欣泰电气的陈述以及自身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调查情况,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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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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