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险费改落地:10月1日起实施 保险公司自行决定预定利率

人身险费改的“最后一公里”终于走完。

9月2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分红型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的较小者。

根据保监会确定的“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分三步走的改革路线图,分红型人身保险费改被认为是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的“收官”,也意味着人身险费率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全面形成。分红型人身险预定利率上限的放开,标志着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完全建立起来。作为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第三步,分红险费改将有力推动寿险发展,优化产品结构,利用费率杠杆调控保险供需关系,提高保险交易的效率性。

就分红险费改可能产生的影响,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改革后,分红型产品的平均价格将下降15%左右,同时将释放产品的活力、让利于民。”针对会否产生价格战等风险,他进一步分析:“对于整体风险是可控的,而改革前本身市场化程度较高,不会引发退保风险,而保监会亦制定了完整的风险预案,对于增量业务方面会通过强化风险准备金的约束、强化产品监管的方式控制风险。”

差异化监管机制:3.5%成临界点

对于分红险产品费改的前端产品价格和后端风险监管《通知》都做了具体明确。针对前端产品定价权,《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有关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保监会备案,对于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保监会审批。这种分类监管的方式是差异化的条款费率监管机制的必然结果。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险,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演示水平的,则公司必须下调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的实际平均分红水平。在“偿二代”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应按照《分红保险精算规定》,提取现行偿付能力体系下的分红险法定责任准备金,偿二代所使用的准备金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计算。

后端风险管控方面,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对分红型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确定为定价利率和3%的较小者。对于风险准备金的要求,保监会亦将采用不同标准,定价利率在3%之上的,定价利率越高的将承担的成本越大。

事实上,随着保障型保险产品的不断发展,保险产品格局正在发生变化。根据保监会通报一季度保险行业数据显示,分红险“一家独大”的格局正在打破。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数据显示,保险行业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其中,寿险公司普通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3082.9亿元,同比增长48.1%,占寿险公司全部业务的48.8%,同比上升8.3个百分点;分红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523.6亿元,同比增长1%,占寿险公司全部业务的39.9%,同比下降8.65个百分点。

另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截至今年上半年,普通人身险首次成为第一大险种,占比达到34%。分红险的占比为31%,万能险的占比在26%左右。”

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副主任王蔚曾在“一季度保险行业数据分析会”上表示,随着人身保险产品费率市场化的推进,普通型寿险业务占比不断回升,成为人身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打破了此前分红险占比较高的格局,同时,费率市场化改革倒逼各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保障型产品占比,行业整体经营效益明显提升。此外,消费者的保障意识不断提升,购买重大疾病险、防癌险等保障型产品。

总体风险可控

2013年以后,保监会将前端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管住风险。

保监会称:“分红险费改是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

此前有分析指出,对保险公司而言,费率市场化改革或将引发寿险产品价格的集体下调,这种变化体现到消费者身上,或将引发既有保单的退保风险。举例而言,保费降低后,一些客户,尤其是保费下调前新近投保的客户,可能会选择退保,然后再按更低的保费投保,这中间当然也会有少量客户彻底流失。退保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可能成为全行业的普遍现象,对行业造成灾难性的打击。

针对退保风险,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此前分红险的市场化程度就较高,分红险费率改革不会引发退保潮,对于费率改革引发的价格、退保等问题保监会都做了预先的风险预案。”

具体来讲,保监会主要从以下三方面防范恶性竞争风险:一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遏制恶性竞争。改革方案在放开费率管制的同时严格了准备金要求,大幅抬高恶性竞争成本,对提供过高保证利率或结算利率的市场行为均有严厉的后端约束,进而降低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在此规则下,保险公司必须“有多大本钱做多大生意”,恶性竞争行为将受到遏制;

二是采取差异化的条款费率监管措施,防范公司开展恶性竞争。为防止非理性的价格竞争,保监会将对相关分红保险产品实行分类管理,预定利率超过3.5%的分红险产品需经过保监会审批;三是强化高管人员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惩恶性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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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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