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消息,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因认为其买的新手机是“二手货”,消费者张先生将卖家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4215元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16860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9年8月1日,他在被告店中购买了华为P20Pro手机一部,在购买中被告并未告知原告该手机属于二手手机,仍然按照新出厂的手机价格出售给了张先生。因被告处没有手机壳,于是张先生当天去华为手机店购买手机壳。在购买手机壳过程中,专卖店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该手机属于二手手机,且该手机于2018年5月29日就已经激活,至2019年5月30日到期。
因此张先生要求科技公司退货退款,但是科技公司予以拒绝。后2019年8月1日张先生投诉至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出具终止通知,故其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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