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萝卜章”案!新华保险某地支行私刻公章诈骗千万

5月12日,极客网了解到,近日山东鱼台县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朱玉富作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团体部原经理助理郭金菊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为其虚构保险业务、伪造保险凭证提供帮助,导致郭金菊用假保单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067.387万元。

3月29日,法院判决朱玉富犯合同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与此同时,本案已引发近30名被害人将新华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诉上法庭。

“萝卜章”重现江湖,新华保险一支公司被群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11月期间,新华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团体部原经理助理郭金菊明知新华保险的“裕祥团体年金”已经停止销售,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发展业务员朱玉富、任某、袁某、冯某等十余人为其发展客户,购买其伪造的“裕祥年金”、“团体裕祥年金”保险业务,并加盖其伪造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合同专用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印章,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067.387万元。

案卷显示,朱玉富为郭金菊发展代理上述保险业务,一般是三年期的,客户按18%直接扣除分红利息,而该保险凭证仍以全部本金作为投保交费额,领款标准仍以投保额到期金额领取。朱玉富则以全部本金额的3%至5%扣除佣金,余款交予郭金菊,郭金菊为客户出据上述伪造的投保凭证。朱玉富为扩大业务,又先后发展任某、王某、杨某等人为其下级代理商,并收取代理商1%至2%的代理费。

新华保险2001年5月经监管机关批准发行“裕祥团体年金”,2004年3月在济宁市销售,该险种投保范围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费方式为趸交。“裕祥团体年金”以企事业单位为投保人,以投保单位职工作为被保险人,由企事业单位交纳保费,新华保险承保后向投保人出具团体投保书,被保险人留存保险凭证。该险种于2006年3月在济宁市停止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朱玉富明知郭金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业务、伪造保险凭证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仍提供帮助,致使郭金菊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3月29日法院判决朱玉富犯合同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此案中,郭金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业务,伪造保险凭证,骗取他人财物1067.237万元,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郭金菊退还各被害人经济损失1028.247万元。

据悉,该案当事人郭金菊于2005年3月份在新华人寿济宁中支团体部工作,先后任业务员、经理助理。2013年8月份,郭金菊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原因,被新华人寿在《济宁日报》刊登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了与郭的劳动合同关系。

业绩提升亮眼,但支公司合规问题同样不断

4月底,新华保险发布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报告。数据显示,公司2021年前三个月实现营业收入813.65亿元,同比增长19.4%,其中保险业务收入实现633.92亿元,同比增长8.8%;归母净利润63.05亿元,同比增长36%。

尽管4月出炉的1季度业绩亮眼,但在当月银保监会通报的2020年第四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中,新华保险的被投诉量同样也表现出众。通报显示,2020年最后一个季度,新华保险总投诉量同比增长34.66%,位列人身险投诉单位第四。而普通人寿保险纠纷投诉量更是同比大增至171.84%。

“祸不单行”的是,上月,新华保险两家支公司还在4月22日同一天连收两地监管机构开出的四张罚单。其中,河南银保监局周口分局发布的处罚内容显示,新华保险周口中心支公司鹿邑营销服务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对此周口银保监分局给予公司罚款5.5万元罚款,同时给予责任人警告及罚款1万元处罚。

而当日,抚顺银保监分局出具的处罚决议书显示,新华人寿抚顺中支存在伪造保险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因而决定对新华人寿抚顺中支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尽管上述惩罚都是锤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但也无一例外反映出新华保险地方支行在内控等合规问题上存在着各种乱象。

此外,在去年底按规定报送2021年度业务发展计划过程中,新华人寿还被人身保险监管部点名批评其所报送的内容缺少具体费用率水平等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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