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实控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春立医疗回科创板三轮问询

8月6日,极客网了解到,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春立医疗”)回复科创板第三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第三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要求公司回复海关出口申报不实收汇、缴税及重新回答二轮问询问题6(2),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前次问询回复,在发行人与境外第一大客户阿波罗医疗公司的交易中,发行人存在配合阿波罗医疗公司向货运公司DHL航空和报关经营单位中贸信达提供了错误的货值、货物内容等信息,从而导致出现海关出口申报不实的情形。此外,发行人未在回复中提及前述交易相关的收汇、缴税等事项。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1)完整梳理发行人在出口贸易中在报关、收汇和税收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规情形以及当前整改情况,并充分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2)结合前述事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满足《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3)补充完善保障发行人利益的具体措施;(4)说明申报材料和问询回复中未说明相关事项的原因,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相关规则的要求;(5)发行人针对前述报关、收汇等事项的内控措施是否完备及有效执行,保障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性的具体制度安排。

同时要求发行人将委托报关协议、报关单以及对海关工作人员的访谈记录等重要文件作为附件提交备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事项(1)-(4)充分核查,并就以下内容发表明确意见:(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满足《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2)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满足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相关规则的要求。

春立医疗回复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墨西哥APOLOMedicalServicesS.A.DeC.V.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阿波罗医疗公司”)于2018年起通过医疗展会相识并开始采用工厂交货模式进行业务合作,在该模式下,阿波罗医疗公司委托敦豪航空货运公司(以下简称“DHL”公司)负责货物运输,DHL公司在发行人通州工厂取得货物后,委托其他第三方报关单位负责后续货物的出口报关等,发行人不负责后续流程。

尽管发行人并不直接参与报关,但发行人存在配合阿波罗医疗公司提供错误的货值、货物内容等信息以满足对方通过快件形式出口的需求,客观上导致了出口货物的品名、价格申报不实的情形,存在一定的出口报关违规情形。上述情形导致发行人无法获得与实际货值和货物名称一致的出口报关单。自2019年下半年起,银行开始加强外汇管理,除相关合同及形式发票外,还需发行人提供货物出口报关单才可办理收汇。为满足收汇要求,发行人与阿波罗医疗公司签署了不存在商业实质的《技术合作协议》,以技术服务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收汇,存在一定的外汇收汇违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与阿波罗医疗公司的交易在税收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亦不存在走私、骗汇、逃汇、套汇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自2020年下半年起,发行人与阿波罗医疗公司的相关交易由发行人自主报关,未再出现由阿波罗医疗公司委托第三方报关单位办理报关的情形。除阿波罗医疗公司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境外客户不存在类似情形。

发行人、第三方报关单位均可作为海关监管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报关主体;在工厂交货模式下,发行人不存在报关义务,阿波罗医疗公司作为收货人间接委托第三方报关单位以第三方报关单位名义报关,国内海关监管法律法规亦未强制要求必须由收发货人报关,发行人无需重复履行报关义务。

从相关案例来看,国内海关在针对货物进出口申报信息错误案件执法时,主要的法规依据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于企业同时存在多笔类似性质的违反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的情形,多为合并处罚,而非将每笔类似性质的行为拆分处罚(如汇宇制药、甘肃郝氏碳纤维有限公司、比业电子(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紫金瑞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东山县东协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东山县海旺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福建鸿晟食品有限公司等),对于申报不实可能造成多退税款的违法后果的,处罚金额多在预计的多退税款的金额之内;对于未造成多退税款的违法后果的,整体处罚较为轻微。

根据海宁市浩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案例,该公司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和第(五)项,并受到了合并处罚。其违反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行为涉及49票报关单,涉案金额高达202.02万美元,但由于未涉及影响退税,该类申报不实的行为仅处罚0.25万元;其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行为涉及220票报关单,涉案金额778.34万美元,造成多退税款共计299.61万元,该类影响退税的行为共处罚120万元。

除发行人在EXW模式下无需履行清关义务外,发行人与阿波罗医疗公司交易中在报关环节与海宁市浩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较为类似,均存在大额多票申报不实的情形,但发行人并未造成多退税款的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根据相关法规和可比案例,如果受到海关部门的处罚,预计罚款金额较低。

发行人存在配合客户提供错误的货值、商品名称等信息以满足客户快件形式出口的需求,导致出口货物的品名、价格申报不实的情形,相关情形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亦存在一定的被处罚风险。由于《海关法》并未有具体罚则,且发行人在与阿波罗医疗公司的交易中并非报关单位或委托人,发行人若因上述情形受到海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预计类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报关企业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经发行人向北京海关有关工作人员访谈了解,目前海关执法过程中对于报关信息出现问题的主要执法对象为报关经营单位。在发行人与阿波罗医疗公司的交易中,阿波罗医疗公司作为收货人间接委托第三方报关单位以第三方报关单位名义报关。发行人在该交易模式下不属于报关经营单位或委托人,发行人因前述情形承担连带责任风险相对较低。

此外,发行人已分别于2020年6月9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7月21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出具的守法情况证明函,该证明函表明“未发现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有走私、违规记录”。

报关方面,发行人与阿波罗医疗公司之间的交易均系真实发生,采用的工厂交货模式在国际贸易及我国进出口企业中普遍存在,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阿波罗医疗公司销售的产品已由DHL公司委托第三方报关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履行报关手续,不存在未报关的情形。但发行人存在配合客户提供错误的货值、货物内容等信息以满足客户快件形式出口的需求,导致出口货物的品名、价格申报不实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被处罚风险。截至目前,DHL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报关公司未曾因为发行人与阿波罗医疗公司的业务往来而受到处罚。

同时根据发行人向国内海关相关工作人员访谈了解情况,我国海关在执法过程中,认定出口违法违规案件的责任主体为报关经营单位。发行人被处罚的风险相对较小。

发行人已分别于2020年6月9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7月21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出具的守法情况证明函,该证明函表明“未发现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有走私、违规记录”。

收汇方面,发行人作为外汇分类监管中的A类企业,向阿波罗医疗公司出口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为满足银行根据外汇管理局“展业原则”确定的出口收汇具体审核要求,存在以技术合作的名义代替货物出口、使用《技术合作协议》收汇的情形。发行人与阿波罗医疗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仅用于相关货物出口收汇,并未有实际内容的执行、不具备商业实质,相关《技术合作协议》约定的金额以发行人与阿波罗医疗公司约定回款的金额相一致,并未出现超出货物出口销售金额的收汇行为,客观上并未对外汇流入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逃汇、骗汇、套汇等严重外汇违规行为,亦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外汇处罚案例,发行人违规情形较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受到海关监管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有违反海关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其出口销售产品由海外客户阿波罗医疗公司直接或间接委托报关的行为,符合国际货物贸易惯例及商业惯例,具备合理性;发行人存在配合客户提供错误的货值、货物内容等信息以满足客户快件形式出口的需求,导致出口货物的品名、价格申报不实的情形,但基于相关法规及海关执行实践,被处罚的风险相对较小;发行人存在为满足银行收汇的审核要求,以技术合作名义代替货物出口、使用《技术合作协议》收汇的情形,但不存在逃汇、骗汇、套汇等严重外汇违规行为,亦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外汇处罚案例,发行人违规情形较轻微;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我国海关及外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另,发行人与阿波罗医疗公司之间的交易系正常的业务往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仅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相关交易的日常管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于2021年7月29日取得了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觅子店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申报材料中,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未对发行人与阿波罗医疗公司出口过程中的海关报关及外汇收汇相关事项进行说明的具体原因如下:

海关报关方面,发行人在EXW模式下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不属于报关经营单位或委托人,发行人在工厂交付货物后由阿波罗医疗公司自行指定DHL公司负责后续的运输、清关流程,报关由DHL公司委托中贸信达负责,发行人并不直接参与报关。经发行人向国内海关有关工作人员访谈了解,目前海关执法过程中对于报关信息出现问题的主要执法对象为报关经营单位或委托人,发行人因前述情形承担连带责任风险相对较低。

外汇收汇方面,发行人与阿波罗医疗公司签署了不存在商业实质的《技术合作协议》,以技术服务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收汇,相关《技术合作协议》约定的金额以发行人与阿波罗医疗公司约定回款的金额相一致,并未出现超出货物出口销售金额的收汇行为,客观上并未对外汇流入造成实质影响,亦未造成其他危害性后果。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上述情形受到海关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及境外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参考案例,发行人在报关和收汇环节并未造成危害性后果,《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相关准则亦未对上述情形明确特别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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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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