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代持资产是否会被追回,股权是否稳定?长光华芯冲刺科创板IPO回首轮问询

8月13日,极客网了解到,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光华芯”)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关注公司技术先进性、市场地位、产品产销情况、收入、成本和毛利率、研发费用、政府补助、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关联交易、实控人认定等16个问题。

具体看来,关于发行人技术先进性,根据申报材料,强化芯片设计、晶圆制造、芯片加工及封装测试等工艺积累,在核心技术方面屡获突破,打造了自身在半导体激光芯片领域的核心能力。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仅用定性语言论述了自身的技术先进性。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结合体现技术先进性指标的对比情况,概括、精简并以适当方式将体现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的内容披露至招股说明书中,同时进一步说明选取的同行业公司技术指标是否客观、全面,是否存在选择性挑选指标进行对比的情况。

长光华芯回复称,发行人基于行业和产品特征,同时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对公司科研项目进行鉴定时,选取的产品指标为功率、波长及电光转换效率,并且可比公司炬光科技招股说明书进行产品指标分析时亦选取了该类指标,因此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等半导体激光器性能的衡量指标主要包括在一定发光尺寸或发光点数下的功率、波长范围及电光转换效率。

功率是评价半导体激光器性能的重要指标,功率越高,所需的技术和工艺要求就越高,更高功率的激光芯片可以实现更大能量的激光输出,使得激光器的材料切割厚度范围增加、切割速度增加、穿孔速度以及零件边缘质量提高等,从而提高生产率和降低成本;电光转换效率是指将电能转换为激光的能量转换效率,较高的电光转换效率可实现同等电流下更高功率的激光输出,有效降低产品使用成本并提高器件的可靠性;波长范围直接影响产品应用范围,不同结构的物质可吸收的光波长范围不同,因此波长范围更广的激光器可适用的材料加工和应用场景更广。

因此,发行人在一定的条宽、光纤芯径、发光点数等条件下选取功率、波长范围及电光转换效率作为比对的技术指标,并且已对比分析可比公司官网可查询到的同等条宽、光纤芯径范围内的相关产品,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技术指标客观、全面,不存在选择性挑选指标进行对比的情况。

另外,公司产品分为高功率单管系列、高功率巴条系列、高效率VCSEL系列及光通信芯片系列等,其中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高功率单管系列、高功率巴条系列,合计占收入的比例超过98.00%。虽然发行人已具备高效率VCSEL芯片及光通信芯片的制造能力,并且已为相关客户提供VCSEL芯片的技术开发服务,产品工艺已得到相关客户验证,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属于公司的“横向扩展”战略,因此发行人针对高功率单管及巴条系列产品进行产品性能指标对比分析。

关于华丰投资股份代持,根据申报材料,2016年7月华丰投资拟入股长光华芯时,徐少华、陆俊明作为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对外提供担保较多,徐少华、陆俊明为避免因公司债务影响其个人资产,徐少华、陆俊明分别委托了其各自亲属肖平、承洪代为持有华丰投资的合伙份额。徐少华、陆俊明向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及其子公司借款的期限为2016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10日,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2019年4月、2020年8月上述代持相继解除。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当前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情况,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等事宜;(2)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说明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给徐少华、陆俊明是否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3)相应代持资产是否会被追回,发行人的股权是否稳定。

长光华芯回复称,经核查,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的重大担保债务诉讼及其执行情况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稳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持有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前述主体自设立以来,均已通过了历年工商年检或进行了年检备案,不存在破产清算事宜,亦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根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相关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债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4,000万元担保债务具体情况如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向吴江恒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借款4,000万元,吴江市恒通电缆有限公司、吴江市巨龙金属带箔有限责任公司、陆丽强、孔婷婷作为保证人就吴江恒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在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9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系列债权在债权本金4,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吴江恒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江市巨龙金属带箔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恒通电缆有限公司、陆丽强、孔婷婷对吴江恒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力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关案件诉讼及执行情况参见本问题回复“2、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的重大担保债务诉讼及其执行情况”)

同时,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债权出具了专项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若上述案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转让案件涉及债权时,本公司将于第一时间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受让该笔债权。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方取得债权后,将自愿放弃对吴江市恒通电缆有限公司主张债权。”

除前述到期尚未清偿的4,000万元担保债务外,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对外担保债务的金额共计10,830万元。

根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上晟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桔园丝绸织造厂、苏州瑞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昌盛铜业有限公司等主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到期无法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重大风险,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鉴于如上核查情况,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4,000万元担保债务外,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债务均未到期,不存在到期尚未清偿的重大债务。

根据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华正专审(2021)字第252号”审计报告(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恒通电缆有限公司、吴江飞乐恒通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合并口径),截至2020年12月31日,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根据上述财务数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26.09%,偿债能力较强,账面货币资金充足,流动性风险较低,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此外,经核查公开数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3,533,116股,以2021年8月2日收盘价测算,相关股票市值约为5.77亿元。因此,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账面货币资金余额足够偿付其履行中及尚未履行的重大债务。综上,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破产清算事宜,亦不存在潜在破产清算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如下: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立足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文义,其构成要件具体如下:①请求权人为公司债权人,相对人为公司股东;②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③逃避债务。因此,仅当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给徐少华、陆俊明之行为同时满足上述构成要件时,方可确认该借款行为切实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且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该借款行为不宜认定为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根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信所验[2005]字第299号《验资报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徐少华、陆俊明认缴的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均已实缴,徐少华、陆俊明作为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对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此外,根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记账凭证以及相关借款协议,2016年6月,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徐少华、陆俊明借款合计6,800万元,对应代持华丰投资的相关财产份额,2017年12月,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徐少华、陆俊明借款合计5,000万元,对应代持苏州创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相关财产份额,并相应与徐少华、陆俊明签署了借款协议,相关借款均已如实计入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簿,该借款事项依法履行了《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尽管徐少华系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徐少华、陆俊明合计持有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超过50%,但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上能够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因向控股股东借款进而导致公司资产流向不明、公司财产与股东混同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情形。

根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凭证及有关说明,并经核查相关还款凭证,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徐少华、陆俊明提供借款的相关还款情况或还款计划如下:

①华丰投资份额代持的相关借款

徐少华、陆俊明已于2021年7月27日向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入6,800万元,备注用途为归还借款,相关款项已依法计入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簿。

②苏州创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份额代持的相关借款

徐少华、陆俊明已于2021年8月4日向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入1,000万元,备注用途为归还借款,相关款项已依法计入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簿。

此外,徐少华、陆俊明承诺将于2022年2月前全部清偿对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的剩余4,000万元债务。

根据如上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华丰投资份额代持的相关借款均已如数返还,苏州创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份额代持的相关借款已部分偿还且存在明确的还款计划,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徐少华、陆俊明提供借款的事项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

综上,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徐少华、陆俊明提供借款不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徐少华、陆俊明无需对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根据华丰投资、橙芯创投的工商资料,在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徐少华、陆俊明曾以合伙份额代持的形式通过华丰投资、苏州创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的权益份额,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前述合伙份额代持情形均已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如本问题回复“2、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行为的合规性”所述,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徐少华、陆俊明提供借款的行为履行了《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存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的情形。

因此,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徐少华、陆俊明提供借款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如前所述,截至2020年12月31日,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低,现金流充足,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不存在因无法履行债务而导致破产的情形。除通过华丰投资、苏州创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外,徐少华、陆俊明直接或间接控制大量的其他价值较高的资产,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

鉴于如上核查情况,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徐少华、陆俊明通过第三方代持华丰投资、苏州创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均已还原至徐少华、陆俊明的名下,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不存在不清晰的情形。

同时,徐少华、陆俊明从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借贷的部分款项已偿还完毕,尚未清偿的部分借款亦具有明确的偿还计划,不存在债权人要求徐少华、陆俊明偿还借款或主张债权的情况,因此,徐少华、陆俊明通过华丰投资、苏州创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此外,徐少华、陆俊明、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若因债权人、其他权利人或有关权力机关的要求,导致徐少华、陆俊明所持华丰投资的财产份额或通过华丰投资、苏州创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长光华芯的股权出现被追缴、执行风险时,本人/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连带筹措其他资产以偿付相关债务,保证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稳定。

综上,徐少华、陆俊明的相关代持资产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且不存在不稳定的风险,符合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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