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勤技术闯关科创板IPO首答17问,专利诉讼涉及的具体情况等被关注

9月6日,资本邦了解到,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勤技术”)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业绩波动风险、销售及主要客户、采购及主要供应商、专利等17个问题。

具体看来,关于业绩波动风险,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至今,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以及平板电脑全球出货量趋缓。2020年,受疫情等因素影响:1)智能手机出货量延续往年下滑趋势,2020年出货量下滑幅度高达10.0%;2)笔记本电脑出货量受远程办公及远程教育市场需求带动开始有所提高,2020年全球出货量同比增长26.3%,公司占据5%的市场份额;3)平板电脑全球出货量停止连续多年下滑的趋势,较2019年增长6.3%。渗透率方面,2020年约36%的智能手机是由ODM/IDH厂商进行出货,约89%的平板电脑和约88%的笔记本电脑是由ODM/EMS厂商生产,均较上年有所提升。

2020年,公司前述三项产品实现收入同比增长211.48亿元,占全年收入增长的89.54%,系当年收入主要增长来源。2020年,公司前五大客户新增三星,成为公司第一大客户,当年对其实现销售收入176.03亿元。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申报材料关于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以及平板电脑产品出货量、ODM业务市场渗透率以及发行人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高的相关表述是否审慎、客观,引用的相关预测模型和数据是否权威准确;(2)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销售合同签署情况及获取订单的流程,相关客户的订单分配机制,发行人在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的竞争地位以及获取订单的核心竞争力,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关系的稳定性和订单持续性,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的风险;(3)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论述三项产品ODM市场规模及发行人业绩是否存在下滑风险,请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补充重大事项提示。

华勤技术回复称,申报材料引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Counterpoint,Counterpoint在行业内属于较为权威的行业研究机构,与IDC等其他研究机构提供的数据不存在显著差异,Counterpoint出具的相关预测模型和数据较为权威准确。

申报材料关于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以及平板电脑产品出货量、ODM业务市场渗透率以及发行人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高的相关表述具备合理性,相关表述审慎、客观,引用的相关预测模型和数据均来源于行业研究机构Counterpoint,数据权威准确。

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关系具有稳定性,相关订单具有持续性,不存在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的重大不利风险。

1、市场规模下滑风险

根据Counterpoint行业数据,智能手机ODM市场规模稳中有升,笔记本电脑ODM市场规模保持平稳,平板电脑ODM市场市场规模略有下降,整体市场不存在大幅下滑,但是仍不排除因宏观经济、客户生产策略等因素导致ODM市场规模存在下滑风险。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一、市场风险”中补充披露ODM市场规模下滑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具体如下:

“(五)ODM市场规模下滑风险

发行人从事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运营服务,主要服务于国内外知名的智能硬件品牌厂商及互联网公司。智能硬件属于消费电子产品,受消费电子行业周期影响较大。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或消费电子行业环境发生波动,消费者对消费电子产品需求减少,或由于客户调整产品战略,例如采用In-house模式自行研发设计或生产制造,不与ODM公司合作,发行人可能面临市场规模下滑风险。

此外,近年来,智能硬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普及,行业竞争激烈,品牌厂商对ODM公司研发生产能力的要求逐渐提高。ODM公司若未能及时跟上行业发展的技术趋势,可能会丧失部分高端产品订单,进一步面临市场规模下滑的风险。”

2、发行人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已与三星、联想、华硕、OPPO、Acer、Amazon、LG等市场知名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也在积极拓展其他业内知名客户,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下滑风险,但是仍不排除受宏观经济、客户策略、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导致发行人业绩下滑。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中更新“(一)经营业绩下滑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具体如下:

“(一)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088,093.73万元、3,530,009.77万元和5,986,574.33万元,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190.70万元、50,542.07万元和219,149.55万元,经营业绩增长较快。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及业绩表现受到宏观形势、市场环境、行业景气度、客户业务发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随着公司智能硬件产品结构日益丰富、研发与制造投入不断增加,并伴随着行业及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管理、下游客户需求、上游原材料供应、产能规划、人力成本等因素导致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多。如果公司无法较好应对上述因素变化,或未来智能硬件ODM市场规模因行业环境波动、客户战略调整等原因出现下滑,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专利诉讼涉及的具体情况,根据申报材料,2016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行人制造销售的M90型号手机的技术方案落入诺基亚公司第ZL98810085.1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发行人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目前尚待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申报材料称,该项专利诉讼不涉及赔偿金额,且涉诉专利已于2018年期限届满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开技术,相应产品在报告期前早已经停止销售,报告期发行人未利用前述专利进行研发,生产和销售。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相关诉讼涉及的具体事实情况,不涉及赔偿金额以及涉诉专利不参与生产销售的依据,若最终败诉可能对发行人研发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华勤技术回复称,2012年6月13日,诺基亚公司以华勤技术有限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诺基亚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华勤技术有限制造、许诺销售、销售M90型号和L109D型号手机的行为侵犯了诺基亚公司第ZL98810085.1专利权(专利名称“根据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中处理数据的方法和设备”,以下简称“涉诉专利”)。诺基亚公司认为,涉诉专利共有10项专利要求,是中国标准YD/T1214-2006中的必要专利。

华勤技术有限未经诺基亚公司许可,生产、许诺销售、销售M90型号和L109D型号手机,因该等手机必须符合前述中国标准,而涉诉专利又是该标准的必要专利,故华勤技术有限实施了涉诉专利。为确认华勤技术有限侵权并就专利使用费问题进行公平协商,故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诺基亚公司以涉诉专利权利要求5为保护范围,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诉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相同。但华勤技术有限认为,该等产品未落到涉诉专利的保护范围,涉诉专利亦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上海一中院于2016年12月23日裁定分案,其中针对M90型号手机的诉讼案号为(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1号(以下简称“131案”),L109D型号手机纠纷另立案号为(2016)沪01民初1209号(以下简称“1209案”),上海一中院于2018年4月10日就1209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诺基亚公司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18)沪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诺基亚公司上诉,1209案最终以发行人二审胜诉结案。

2016年12月26日,上海一中院就131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勤技术有限制造、销售的M90型号手机的技术方案落入涉诉专利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华勤技术有限认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有误,所适用的法律有误,于2017年1月11日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上海一中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高院已于2018年6月5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尚未就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诺基亚公司在该专利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M90型号手机的行为侵犯了涉诉专利权,诉讼请求中不涉及具体赔偿金额,上海一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中也不包含赔偿金额。

公司在该专利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与专利代理机构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立钧成”)出具的《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决专利诉讼的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本案现处于二审阶段,诺基亚公司不能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即使上海高院二审判决发行人最终败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内容也不会涉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给付义务。

因此,公司与诺基亚公司的该项未决专利诉讼的诉讼请求中不包含赔偿金额。

根据同立钧成出具的分析意见,即使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败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也仅认定M90型号手机落入涉诉专利保护范围,不涉及认定涉诉专利是否为上述中国标准的必要专利,也并不意味着公司制造、销售的其他符合该中国标准的移动终端产品落入涉诉专利的保护范围,且经公司查证,M90型号手机的生产、销售周期为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2010年下半年后,M90型号产品停产,2011年后也不再使用MT6225A芯片进行移动终端产品生产。因此,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利用涉诉专利生产、销售M90型号手机,也不存在利用涉争的MT6225A芯片进行移动终端产品生产的情况。

综合法院在相似的1209案中的裁判观点、涉诉专利与有关中国标准、M90型手机的技术方案分析等,公司及同立钧成均认为在131案中,公司最终被二审法院判决败诉的风险较低,但因该案持续时间较久且目前二审尚未判决,不能完全排除败诉风险。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利益,避免该案判决结果对于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若公司后续在与诺基亚公司的未决专利诉讼中最终败诉并因此需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等支出的,相关赔偿金和诉讼费用等的支付责任由承诺人承担;公司如先行垫付的,承诺人承诺将及时向华勤技术进行等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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