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锂电答科创板首轮16问,科创属性、研发费用被关注

9月15日,资本邦了解到,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盛锂电”)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首轮问询中,上交所就华盛锂电科创属性、实控人、研发费用、专利许可、主要客户、市场地位、技术水平、股份支付等16个问题。

科创属性方面,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主要产品碳酸亚乙烯酯(VC)和氟代碳酸乙烯酯(FEC)是锂电池电解液的重要原材料。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新材料领域”中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锂离子电池电解液被列入“3.3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3.3.6专用化学品及材料制造”,公司主要产品无法直接对应其中的重点产品和服务。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公司产品直接对应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等国家科技创新战略中重点产品或服务情况,是否属于相关政策文件中重点产品的上游产品,并进一步说明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华盛锂电回复称,《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将锂电池电解液列为重点产品,《轻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将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列为重点产品。锂电池电解液一般是由高纯度的有机溶剂、电解质锂盐和必要的添加剂混合而成,在锂电池中起到传导离子的作用。

电解液添加剂在电解液中质量占比小、单位价值高,能够定向优化电解液各类性能,电解液性能的改善主要是通过添加剂来实现。公司产品电解液添加剂是电解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电解液性能起到关键作用,与国家科技创新战略中重点产品直接对应。

公司主要产品VC、FEC和BOB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支持的重点产品锂电池电解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主要产品VC、FEC和BOB可直接对应于《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轻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支持的重点产品。

电解液添加剂作为公司的主要产品,是锂电池电解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锂电池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材料,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推动锂电池产业链健康发展。

2016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轻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强化轻工基础能力的重点任务,提高新材料保障能力,加大对提升产品附加值有显著作用的轻量化、高性能、绿色安全轻工新材料的研发力度,在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工程中明确将添加剂列为电池领域的新材料。

2016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的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要求发展化工新材料,提升为电子信息及新能源产业配套的电子化学品工艺技术水平,发展为新能源电池配套的双氟磺酰亚胺锂等新型电解质、氟代碳酸乙烯酯等新型电解液溶剂。

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指出要“突破高容量正负极材料、高安全性隔膜和功能性电解液技术”、“培育发展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动力电池企业和关键材料龙头企业”。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锂电池电解液被列入该目录下“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中的“1.3电子核心产业”中的“1.3.4高端储能”中的“电解质材料包括六氟磷酸锂碳酸酯类溶液及其他新型电解质盐等”。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11月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的“六、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表”及“七、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锂离子电池电解液被列入“3.3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3.3.6专用化学品及材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下的重点产品和服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列为鼓励类项目。

202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指出“开展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膜电极等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加强高强度、轻量化、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的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短板技术攻关,加快固态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建立健全动力电池模块化标准体系,加快突破关键制造装备,提高工艺水平和生产效率”。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突破新能源汽车高安全动力电池、高效驱动电机、高性能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加快研发智能(网联)汽车基础技术平台及软硬件系统、线控底盘和智能终端等关键部件”。

公司主要产品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可以有效提高动力电池的循环性能及安全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

公司于2003年进入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市场,始终坚持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技术实力受到业界认可,形成了集研发、生产、销售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公司在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领域经过多年的沉淀,已直接与国内外知名锂电池产业链厂商达成合作,包括三菱化学、比亚迪、天赐材料、国泰华荣、杉杉股份等,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

公司是VC和FEC市场领先的供应商之一,根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市场占有率的证明,公司2018年-2020年生产的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类产品中排名第一。

根据QYResearch1统计的全球市场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主要厂商2019年产量市场份额,公司以22.19%的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根据伊维经济研究院2统计的2020年全球电解液添加剂企业市场份额,公司以20.89%的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公司作为主要参与单位、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先林作为主要参与人员的项目“高性能二次电池新型电极、电解质材料与相关技术”获得了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且项目所含核心技术已成功运用于公司主要产品FEC的生产中。公司主导起草了VC国家标准和FEC行业标准,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公司专注于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处行业符合《暂行规定》中“新材料领域”中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的要求。

就研发费用方面,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具体分析研发费用大于研发加计扣除的原因;(2)最后一期研发部门人员大幅增长的原因,上述员工属于内部转岗还是对外招聘;其余研发人员任职的部门,对于兼任的员工其工资是否涉及在研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分摊的情况;将除研发部门人员外的其余人员认定属于研发人员的合理性,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是否准确、合理;(3)报告期研发人员主要从事的具体事务,是否存在生产制造、售前售后销售相关或者类似的工作;(4)报告期研发人员平均薪酬情况,与公司其他员工或者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5)直接材料投入的具体去向;研发对应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研发部门单独使用,是否单独放置;(6)发行人研发项目与主营业务产品之间的关系;(7)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投入金额,量化分析公司研发投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

华盛锂电回复称,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中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和公司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研发项目进行归集核算。

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的认定金额一般指符合税务机关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核算,上述文件规定了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和比例限制,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剔除了不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研发费用。

公司在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由于财税口径差异及公司综合税负考虑,导致公司符合税务机关备案的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小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公司最后一期研发部门人员大幅增长主要因2019年底公司新设立子公司华赢新能源,定位于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正负极材料的研发,8名研发人员于2020年3月起陆续到职,新增研发人员属于对外招聘。

公司新产品的设计开发,在小试试验及以前的阶段,由研发部门人员独立开展研发活动,中试及后续的阶段研发部门人员牵头完成研发活动;公司已有产品的工艺优化由生产部或生产部和研发部联合牵头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关于公司的研发体系及各部门作用详见本题“(三)报告期研发人员主要从事的具体事务,是否存在生产制造、售前售后销售相关或者类似的工作”回复。

对于研发部以外兼职从事研发工作的员工,按照所任职部门,其工资涉及在研发费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之间进行分摊。在核算研发项目发生的人工成本时,对于专职的研发人员根据参与每个项目的情况对研发人员的薪酬进行归集和分摊。对于兼职从事研发工作的员工,公司根据实际人员参与研发项目的程度,按照研发工作耗时占其工作时间比例确定其分配权重,并根据分配权重将归属于研发活动的人工支出归集为研发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完善的研发业务管理制度,对研发开发管理及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等流程制度化、规范化,财务部门严格执行按项目审核、归集、分配、核算研发支出。公司由研发部门按照项目进行研发工时的统计,每月由研发部门负责人及技术总监审核确认,由人力部门对研发工时进行复核并据以核算薪资,由财务部门按照工时及薪酬记录将研发人员工资分配至各个研发项目。

公司研发人员工资按照参与研发项目的实际工时占比进行统计并计算分配薪酬的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公司研发人员的确认原则为根据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实际开展的工作内容,按参与研发项目的工时比例进行划分,将研发工时在70%以上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

公司的研发人员认定标准相对严格,公司认定的研发人员均实际参与到各项研发项目中,研发人员认定准确、合理,不存在虚增研发人员的情况。

公司研发人员薪酬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不存在较大差异,2018年度发行人人均薪酬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较多,主要是因为2018年度新宙邦和多氟多均有较大规模的资本化研发投入,因此研发费用中人员薪酬金额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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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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