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孙国峰:中国发展监管科技需从六方面着力

6月17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京东金融举办"2017金融科技行业发展与法律前沿国际论坛",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出席论坛并发表演讲。

孙国峰认为,RegTech可以定义为科技与监管的有机结合,主要作用是利用技术帮助金融机构满足监管合规要求。其涉及三方主体:监管机构制定监管规则,金融机构和FinTech公司的行为需要满足监管合规要求,RegTech公司提供RegTech的技术服务。

在谈及国外RegTech与中国RegTech的区别时,孙国峰介绍称,出于合法合规经营的需要,国外RegTech首先起源于金融机构和FinTech公司,是其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规则制定的、用于自律的技术;而由于中国金融监管的包容性,金融机构和FinTech公司缺乏研究和开发RegTech的动力。

孙国峰认为目前中国发展RegTech涉及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完善金融监管双支柱,涉及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功能监管两方面;

第二,金融数据标准化,监管机构应肩负整合FinTech行业金融数据的重任;

第三,制定相关规则和标准。监管机构应制定FinTech行业监管规则、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市场进入和退出,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四,根据发展主体不同,RegTech有三种发展路径:由监管机构独立研究与开发RegTech系统;监管机构将RegTech系统的研究与开发外包;在金融机构开发的RegTech系统基础上,由监管机构进行选择和整合,形成适用于整个行业的RegTech系统;

第五,从RegTech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说,金融科技行业有必要分担部分监管当局发展RegTech的成本,将此视作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必要支出,实现金融科技监管成本适度内部化;

第六,发展RegTech,还要注重国际合作。

附孙国峰演讲(由活动主办方提供,存在部分删减):

我认为RegTech可以定义为科技与监管的有机结合,主要作用是利用技术帮助金融机构满足监管合规要求。RegTech涉及三方主体:监管机构制定监管规则,金融机构和FinTech公司的行为需要满足监管合规要求,RegTech公司提供RegTech的技术服务。此外,国外RegTech与中国RegTech是有区别的,出于合法合规经营的需要,国外RegTech首先起源于金融机构和FinTech公司,是其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规则制定的、用于自律的技术;而由于中国金融监管的包容性,金融机构和FinTech公司缺乏研究和开发RegTech的动力,因此中国RegTech的发展理应也需要由监管机构来推动。

中国发展RegTech涉及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完善金融监管双支柱,涉及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功能监管两方面;第二,金融数据标准化,监管机构应肩负整合FinTech行业金融数据的重任;第三,制定相关规则和标准。监管机构应制定FinTech行业监管规则、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市场进入和退出,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第四,根据发展主体不同,RegTech有三种发展路径:由监管机构独立研究与开发RegTech系统;监管机构将RegTech系统的研究与开发外包;在金融机构开发的RegTech系统基础上,由监管机构进行选择和整合,形成适用于整个行业的RegTech系统;第五,从RegTech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说,金融科技行业有必要分担部分监管当局发展RegTech的成本,将此视作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必要支出,实现金融科技监管成本适度内部化。第六,发展RegTech,还要注重国际合作。在引导国际RegTech新技术落地我国并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RegTech发展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国际监管合作,防止跨国监管套利,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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