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出手严规P2P业务 不得存在这些行为

保监会就《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自“侨兴债”事件以来,信保业务屡屡站在风口浪尖,保监会相关领导就曾公开表示,目前信用风险凸显,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蕴藏的兑付风险,通过信保业务传导至保险业,如“侨兴债”,其教训值得认真反思。

正因如此,《征求意见稿》从承保资质、承保能力、业务范围等方面对信保业务进行了梳理,系统地提出了对信保业务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网贷业务

《征求意见稿》对网贷平台信保业务作出了规定,这意味其恐怕再难以保险为幌子进行宣传。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包括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20万元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对此,易观智库高级分析师李子川表示,《征求意见稿》对网贷平台资质、业务类型进行限制,期望以此降低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风险敞口,也是保监会对双方合作风险的提示、表态。

不得参与四类融资行为

除备受关注的网贷平台业务外,《征求意见稿》对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资质和额度进行了要求。首先是偿付能力规定,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其次是承保能力,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承保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8%,且不得超过10亿元。

对于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也划出了红线。《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包括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

对此产生的影响,长安责任险有关负责人表示,信保业务作为近两年来保险公司开展的一项新业务,促进了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的融资,但也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反映出监管部门对于新产品、新风险的高度敏锐感,给予了开展信保业务的公司明确的指引和规范的要求。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各家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保监会要求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这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合法经营、专业经营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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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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