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金协会建议统一规范各地网贷备案办法

8月31日,据财新网报道,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部负责人周国林在接受其采访时表示,鉴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P2P网贷政策、标准存在一定差别,建议中央统一规范各地P2P网贷备案办法。

根据周国林的采访等内容,针对此建议总结出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从调研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P2P网贷平台反映最集中的问题,是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标准存在一定差别,这些差别是否会最终消除并形成统一的规范,存在不确定性,使他们在业务发展方向上面临困惑和矛盾;

二是,无论是互联网还是传统机构,都需要统一的监管。对待互联网金融活动,即便是信息中介,由于金融活动的隐蔽性、传染性和互联网的特性相结合,确实需要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统一规则和标准;

三是,目前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备案办法及其中涉及的一些具体政策,从某种意义上具有前置性行为监管的特点和属性;

四是,无论是资金端还是资产端,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辖内监管时难免会遇到挑战或出现局限性;

五是,按照分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P2P监管过程中,除了事前备案,更多承担的是风险事后的管控和维稳。但按照风险防范和早期干预的原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实施备案管理的过程中,又不得不设置一些类似行为监管的标准。

2016年11月28日,一份署名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下称"备案登记指引")影印文件流出。

备案登记指引显示,新设立的网贷平台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已设立的网贷平台,依据P2P网贷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新设立的网贷借贷平台备案登记程序为: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向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接到备案申请后,银监会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以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进行审核。备案登记完成后,网贷平台应当持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今年6月~7月,北京、上海、深圳相继发布了P2P网贷备案办法。三份地方性监管文件,对备案登记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条文、细则上存在一定差异,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监管思路的异同。

尤其是关于存管"属地化"的要求,北、上、深三者门槛不一。上海在6月1日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意见稿中,最早以明文形式提出"存管属地化"原则;7月3日,深圳在备案登记的八项门槛中提出更为明确的属地化原则;7月7日,北京备案办法对资金存管的要求未出现"属地化"要求,而是要求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其中,深圳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中,也首次提出网贷平台一旦触及某些违规情形,市金融办将依法撤销其备案,明确了备案后的六条红线: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备案登记后,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备案登记信息无法与机构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作出撤销备案的决定。

(四)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五)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

(六)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周国林在采访中还表示,由于资产的减少,维系平台资金端的造血机制也面临较大压力,而一些平台迫于经营压力,盲目进入一些相对陌生的领域寻求资产,可能会催生新的风险。对此他给出了两条个人建议:一是要继续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和消费者保护,打破刚兑;二是在发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性和作用的同时,继续加强监管标准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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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中国互金协会建议统一规范各地网贷备案办法
目前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备案办法及其中涉及的一些具体政策,从某种意义上具有前置性行为监管的特点和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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