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案宣判:主犯丁宁被判无期 涉案公司罚金19亿元

2017年9月12日,e租宝案在北京一审宣判,两家涉案公司被处罚金共19.03亿元,26名被告获刑,并被处以罚金。其中,主犯丁宁被判无期徒刑,罚金1亿元。

以下为北京法院网官方消息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2判处有期徒刑15至3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券项目及个人债券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缴部分资金、购买的公司股权,以及房产、机动车、黄金制品、玉石等财务。现追脏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张敏登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法院根基二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集资诈骗主犯获严惩 投资人巨额损失难挽回

e租宝案尘埃落定,两家涉案公司被判罚金19亿元,主犯丁宁数罪并罚被顶格判处无期徒刑,而投资者最关心的还是:投出去的钱能不能要的回来?

2017年1月,网络上流传出一份《“e租宝”案件处置工作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e租宝案的赔偿工作将于下半年案件审结后展开。时至今日,e租宝案已结,但投资者的损失能追回多少还是未知之数。

依据以往案例,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两家涉案公司所有财产,以及26名被告人非法所得将优先用于清偿投资者损失,剩余部分才能作为罚金。对于不足以清偿投资者损失的情况,将按比例执行。

本案中,丁宁及钰诚高管借助e租宝平台,在一年半的时间内非法集资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的部分共计有380亿余元。这380亿未兑付的集资款中,究竟能有多少可以追回,并不容乐观。

不同于类似旁氏集资诈骗案件,e租宝集资资金除用返还部分投资本息及丁宁个人挥霍以外,在管理、营销和渠道商的投入堪称空前庞大。

据案发后公安机关调查,钰诚集团拿着百万级年薪的高管多达80人左右。仅2015年11月,钰诚集团发给员工的工资就有8亿元。

为打造财大气粗的形象,丁宁本人除生活奢靡以外,也对高管团队用奢侈品服饰和首饰进行包装。e租宝发展高峰时,甚至出现员工将全国的LV、爱马仕店抢购一空的奇观。

e租宝以广告作为主要营销手段,不惜重金包装了张敏这一互联网金融女CEO的形象,广告投放遍布报纸、地铁、央视等知名公众广告平台。e租宝究竟在广告营销上花了多少钱尚不得而知,但考虑到其广告投放量,开销或可达数十亿元。

为扩大集资范围,e租宝同时还拥有线下营销公司,将接触互联网较少的三四线城市及中老年客户群体纳入非法集资范畴之内,而线下渠道的维护势必也开销不菲。

如此一来,e租宝案难免陷入涉案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受害投资人损失的局面,受害人返还比例尚不乐观,19亿天价罚金更是无处追索。

e租宝案案情回顾

2014年6月

由丁宁实际控制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及旗下融资租赁公司,开始通过以“e租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项目,销售给投资者获取资金。

2015年底

多地公安机关及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平台存在经营异常的现象,并随即展开调查。

2015年12月8日

新华社发布微博称“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因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正在接受调查。同时,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丁宁等涉案高管、员工实施抓捕。

2016年3月13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指出“e租宝”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非法集资,实际吸收存款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90余万人。

2016年4月27日

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4部委组织召开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并通报“e租宝”案进展,涉案金额超过700亿元,其中有15亿元被丁宁用于赠与妻子、情人、员工及个人挥霍。

2016年12月15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的被告单位安徽钰诚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17年3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e租宝”案借助互联网非法吸收115万余人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380亿余元。

2017年4月26日、27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安徽钰诚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9月12日

“e租宝”案在北京一审宣判,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两家涉案公司被处罚金共19.03亿元,26名被告获3年至无期不等徒刑,并被处罚金。其中,主犯丁宁被判无期徒刑,罚金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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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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