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推介、母子同骗 起底e租宝案不为人知细节

网贷之家讯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e租宝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钰诚控股、钰诚国际以及主犯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被处罚。其实,自e租宝案案发至今,全国各地涉及e租宝的案件至少115起,仔细查看这些判决书或裁定书(下文统称判决书),很多都值得参与者深思。

随着e租宝2015年12月初被依法查封,投资人将e租宝业务员告上法庭的案件此起彼伏。截止2017年9月17日,网贷之家以“e租宝”为关键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检索到115起涉及“e租宝”的法律案件,当中民事案件最多,达89起,而刑事案件14起、行政案件4起。这些案件涉及到20个省及直辖市,其中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的案件达19起。

在涉e租宝案的上百份法院判决书中,网贷之家发现,不少投资人均是在业务员作出担保、承诺下才决定购买e租宝理财产品。比如“因担心理财风险,故要求e租宝业务员向其出具借条以作担保”“因对e租宝不放心,便要求理财师为其出具了借款凭证”……

下面网贷之家将选取几例有代表性的已宣判案件,为大家呈现有关“e租宝”案更多细节:

银行行长推介e租宝产品,投资人怒告银行败诉

在2016年12月28日、2017年2月16日,王某、林某分别迎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二人要求邮政储蓄塘边营业所、邮政储蓄厦门分行,分别返还其支付的40万、100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人为何要状告银行?又为何败诉?据法院判决书,王某、林某均因在邮政储蓄塘边营业所负责人(即支行长)杨女士介绍下分别购买了40万、100万的理财产品。二人均辩称,自己本意系购买邮储银行的理财产品,购买时不知杨女士所推介的是“e租宝”产品。

e租宝事发后,王某、林某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将银行告上法庭,并将杨女士列为案件第三人。然而被告银行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上述交易并非在营业所柜台,而是在杨女士的行长办公室;且交易时间亦非银行正常的工作时间;相关款项也并非转入银行账户。在庭审中,银行还表示已经解除与杨女士的劳动关系。

经过法院认定,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均系通过POS机刷卡转账到案外人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钰诚集团旗下公司),如此巨大金额的转账必须得到其本人输入密码、签字确认,甚至短信确认等手续才能完成,均应认定原告知道相关款项并未支付至银行。据此,法院终审判决,介绍购买为杨女士超越权限的行为,不能视为有效的职务行为,应视为个人行为,银行无须担责。

母子同为e租宝员工,出于信任为客户私下担保

2016年12月26日庭审现场,1992年的张某与其父母,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家三口“同坐”被告席。原告则是张某母亲的多年好友“戴某”。2015年10月31日,因为业绩需要,同为e租宝员工的张某及其母亲将戴某发展成了“客户”。

戴某在购买30万e租宝理财产品后担心风险,提出要求母子二人向其出具借条以作担保。而基于对e租宝公司的信任,母子二人按照戴某要求出具了一份同等金额及利息的借条。

e租宝被依法查封后,戴某做了两件事,第一,就30万e租宝理财投资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以欠款不还为由将张某一家告上法庭。

法院经查明认为,鉴于30万款项转入的是e租宝账户内,且理财受益人均为原告戴某,据此驳回了原告与被告为借贷关系的主张。与此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向原告担保,该借条内容应为其保证内容,保证人(即被告)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017年2月16日,一审判决书显示,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判决母子二人需全额偿还戴某的本金及利息。网贷之家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暂时尚未有该案的终审结果。

事实上,网贷之家注意到,e租宝业务员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书、借条,e租宝事发后投资人起诉业务员的案例不在少数。部分法院以“e租宝案件属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为由驳回了上诉人请求。

针对不同的审判结果,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律师向网贷之家分析指出,在审判实务中,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做法,且对“先刑后民”、“刑民并行”或者“先民后刑”都有不同的认定理由。两种做法都出于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法律方面的审理经验及法官自由裁量做出的判决。

陈云峰律师进一步表示,实践中往往是外界看来差不多相同的案件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其实真正了解案件全部内容后就会知道貌似相同的案件也可能有本质的区别,当然也存在理解、认知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结果的情形。

分公司老板酒店办公,公交车广告、传单、授课一个都不少

据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某供述及证人证言,宋某为分公司负责人、城市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也给投资户和财富管理师培训。2015年2月他在假日酒店租用会议室作为临时办公地点,开始招聘员工,开展业务,直至5月营业执照办下来才搬出酒店。

法院认为,宋某明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下,利用“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通过公交车广告、发放宣传单、授课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债权理财产品保本保息等利诱性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肆吸收资金,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对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宋某不知道自己行为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经审计查明,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12月8日,该公司共有注册会员ID727个(投资户数),累计充值金额8360.24万元,累计投资金额1.02亿元。投资人未赎回本利金额6520.51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单位盘锦分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依法追缴被告人宋某非法所得(提成款)人民币58730.20元(现已查封辽LGA579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待系列案件审结后一并处理。

而对于公安机关扣押的该公司其他人员的银行存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所冻结的存款系赃款,法院裁定暂不予扣押。(网贷之家 文/三水)

极客网企业会员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

2017-09-19
行长推介、母子同骗 起底e租宝案不为人知细节
行长推介、母子同骗 起底e租宝案不为人知细节

长按扫码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