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整顿对P2P影响几何? 附《通知》逐条解读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此通知比较全面的对现金贷业务进行了规范,包括了资格监管,业务监管和借款人适当性监管,并给出了存量逐步退出的安排。

通知涉及的业务主体包括现金贷助贷类机构、网络小贷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P2P网贷类机构等,其中对助贷类机构影响最大,下面网贷之家研究院将进行逐条解读。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解读:对于现金贷并未做严格定义,指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而且并未突出小额和短期限的特征,言下之意,目前具有上述特征的信贷业务都需要符合此类要求,范围比较大。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解读:针对非持牌的民间借贷行为规范,还缺少一项重要的《放贷人条例》。另监管范围相对小一些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在2015年由央行起草并征求意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解读:提供信用兜底的助贷机构业务,具有放贷性质,需要持牌。这条规定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提及。直接放贷业务的牌照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贷等。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解读:对综合费率,收费方式做了一刀切的明确要求,即年化综合费率不能超过36%。之前有学者和业界人士对小额超短期综合费率差别对待的建议,并未落地,综合费率一刀切对超短期小额的信贷业务影响最大。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解读:属于借款人适当性的条款,主要为防止机构诱导借款人过度举债,形成社会风险。其中比较明确的数字是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冷静期也叫犹豫期,是在规定时间内借款人可以反悔,具体多长时间,通知并没有明确,在保险领域一般是10天。此外,提出对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但具体数字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解读:这条涉及机构的风控建议,对“数据驱动”提出审慎使用。目前现金贷公司风控模型对数据依赖较大,但并未经历过完整周期的检验,通知此处意在提示风险。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解读:催收的规范性要求,包含机构自身及外包机构。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解读:对信息安全保护的规范性要求。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解读:网络小贷牌照停发,并清理不合规的存量,和之前预期一致。网贷之家统计显示,目前国内有213张网络小贷牌照,30家现金贷平台相关方持有了其中的35张。不过对于之前传言的一个集团只允许一张牌照等说法,通知并未明确。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解读:这条杀伤力比较大。从上下文来看,针对主体应是小额贷款公司。整改期限并未明确,但暂停发放,压缩存量对公司业务影响很大,借款人资金无法延续,后续坏账上升风险加剧。禁止校园贷等业务为再次强调。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解读:这条禁止了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向相关机构转让,包括对接互联网平台、各类交易所、P2P网贷平台等。转让的资产也需要并入表内,限制了小贷公司的放贷杠杆,一般来说在3倍以内。这条对于资本净额不高的网络小贷公司,影响较大。

后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整顿将由各地金融办负责。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解读:银行业机构对外提供资金发放贷款,合作方必须是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目前无放贷资质的助贷机构,将失去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助贷模式无法持续。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解读:宣告目前的风险兜底助贷模式将无法继续,助贷机构兜底提供资产给金融机构被禁止,未来这类助贷机构需要持牌,转型p2p或转型为纯金融技术和信息服务商,但转型难度很大,绝大部分助贷机构将退出市场。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解读:对银行资产管理产品资金运用提出要求,即理财资金不得参与现金贷等资产。银行与现金贷等的合作整顿,后续将由银监部门负责,预计执行效率会比较高。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解读:P2P平台不管撮合哪类借贷业务,借款人利率都不能超过36%,禁止收取“砍头息”,禁止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但并未明确数字。这条首当其冲的是现金贷业务为主的P2P平台。现金贷业务占比较高的P2P平台,将面临合规资产减少,现金贷坏账上升,投资人信任度下降等问题,需做好充足准备和业务调整。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目前约有68家P2P网贷平台有现金贷业务,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3.44%。投资人需和平台做充分的沟通,了解详细信息。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解读:主要针对平台借款人的风控等工作。靠第三方机构推荐借款人并进行风控、坏账兜底等方式的P2P平台,将要进行业务调整。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解读: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不能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网贷。其他类机构参与P2P产品投资,后续值得探讨。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解读:禁止首付贷、校园贷为再次强调。P2P撮合信贷类借款业务,借款人必须指定用途。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解读: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机构,视严重程度采取分类方式整改处罚,其中,不予备案针对的是P2P网贷平台。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解读:对于监管方认定的不合规现金贷平台,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这两条比较直接有效。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解读: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违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比较明确。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解读: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后续各地的相关部门将具体落实。网贷之家以安卓市场累计下载量前100的现金贷类平台作为样本,统计显示主要集中上海、北京、广东3个省份,其中上海34家,北京22家,广东17家。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解读:要有效控制多头借贷、过度借贷等行为,必须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包括“信联”、互金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解读:借款人和投资人的风险教育,应常抓不懈,有效落地。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解读: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和反馈机制,是规范互联网借贷行为非常有效的方式。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解读:监管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确保整顿的有效性。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解读:具体的整治计划和工作进展要求每月报送,按此理解,12月底最后一周将进行第一次报送,各地的调研整治工作将很快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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