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中雷”P2P后维权 目的应是拿回钱而不是一定要赢


最近,网贷投资人在飒姐公号留言,表达了“中雷”后的焦灼和愤怒,为了跟投资人朋友一起理性维权,我们想聊聊法律救济手段。

有情绪,可以理解

每次接到投资人的电话或者面对投资人咨询,我们都会听到非理智的声音。有情绪,大家都能理解,如果采取极端办法,就不智慧了。就我们的理解,咱们投资人的深刻需求是:拿回钱!而不是宣泄情绪。既然如此,我们就要审慎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名。

所涉罪名对回款和诉讼权利的影响

熟悉P2P的朋友们知道,这个行业最常见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者的法理区别是:集资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咱们常说的“有假标”、“畏罪潜逃”等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中雷群众”,法律上定性为“集资参与人”,一般不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只有刑法上的被害人才能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也才能享受相应诉讼权利。而集资诈骗罪中,中雷群众就是被害人,可以享受更多的诉讼权利。当然,现在办案机关的沟通工作普遍提升,无论是否为被害人,只要与案件相关的集资群众,都会给予一定的信息支持,这也是一种进步。

集资诈骗罪,应该赔偿被害人所有损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返还残值或剩余资金。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回款结果,基本相同,但原理不同。在司法效果上,都是按照剩余资金,按照比例返还,比例确定要通过复杂的审计程序,我们律师也不甚熟稔,法院确认好比例后,所有的集资参与人一同分剩余资金。

刑事附带民事问题

至于,刑事附带民事问题,无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是要严格遵守的。

综上,作为投资群众,在理性维权前提下,应当注意了解案件罪名和自己的诉讼权利,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矛盾。我们法律圈子里有一句很务实的话,拿回钱,而不是一定要赢!送给诸位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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