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监管举措从严规范基金销售 改名潮将至!

文丨中国基金报 肆柒

2月10日讯,昨天晚上,基金君给大家报道了基金销售中存在的“直销代办“业务被监管叫停的事实。

今日基金君又从业内获得某地证监局本周刚刚下发的红头文件“基金监管情况通报“,该文件详细介绍了监管对基金销售最新监管要求,并列出了从严规范基金销售的五大举措,特别是对独立销售机构开展业务有最新要求。另外,监管层还进一步规范了基金公司关于变更5%以下股权的备案要求。

下面是详细报道:

销售乱象引监管从严规范基金销售业务行为五举措

在通报文件中显示,监管层历来重视基金销售行为的规范性,不断修订和补充基金销售相关办法和规定,把支持基金销售机构发展、规范基金销售活动作为一项重点监管工作来抓。按照监管部署,在2016年该地证监局已经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募基金行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辖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日常备案及信息报送监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金销售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加强了基金销售日常监管力度。

去年该局对辖区19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目前已将检查情况汇总整理并书面上报有关单位,后续将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机构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该证监局称,“但随着基金销售机构日益多元化、销售费率机制日趋市场化和差异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相关机构和个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踩红线、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销售领域的合规风险不容忽视”。

对此,该地证监局决定做出要求,规定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要做好5大工作。

01、严格区分直销与代销的业务边界

通报显示:近期,部分基金管理人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基金直销业务合作,外部机构或个人负责客户介绍,基金管理人据此向该外部机构或个人支付基金保有量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市场俗称“直销代办”。在上述业务合作过程中,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的所谓“直销代办”,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基金销售业务活动,其按保有量收费的做法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且实践中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等非法活动,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

该证监局要求,即日起,辖区各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子公司)应切实加强基金销售风险管控,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基金直销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任何外部机构或个人代为办理公募基金及私募资管产品直销业务,不得以“直销代办”名义从事变相返还管理费、商业贿赂等非法活动;不得以投资顾问、居间服务等任何形式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进行宣传推介或销售,不得签署居间服务协议。涉及上述操作的,已签署的协议应立即终止执行并尽快解除协议。后续我局将组织辖区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及专项摸排,并对未及时整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从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02、依规清理无关业务范围

由于此次直销代办主要发生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中,因此,监管对独立基金销售进行了更明确规范。

监管通报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主营业务范围应当限于“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中,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应当为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理财产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展其他业务的,相关业务应当与主营业务存在直接关联且不存在利益冲突,并应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今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在换发业务许可证时,监管部门将严格审验主营业务范围,存在超范围经营且未整改到位的,监管部门将不予换发业务许可证。

业内人士认为:

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来说,牌照再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了,在过往只要在销售过程中不违规,基本不会被暂停业务许可证,但现在很多机构都需要停下来好好的自我检查一下。

03、从严规范公司名称

截至去年三季末,证监会批准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共有107家,其中名字五花八门,这次监管专门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字进行了规范。

监管通报称,原则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名称应当突出公募基金销售主营业务,即含有“基金销售”字样。同时,公司名称应当与业务范围一致,不得出现“资产管理”、“产业基金”等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字样,不得出现“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等许可业务字样。现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参照上述口径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

现存的百余家基金销售机构中,粗略一扫名字不达标的比比皆是,即使是用了很短时间就开始追赶龙头天天基金的陆金所,名字中也依然带有“资产管理”,而以“投资咨询”和“投资顾问”为名的基金销售机构更是多达数十家,改名潮要来了。

附表:

04、不得以换领新版业务许可证为噱头进行不当宣传

监管通报中表示,近期,该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换领新版《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噱头,通过官网、微博、微信等渠道进行不当宣传,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一是夸大公司业务范围,宣称公司取得和券商、期货、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一样的业务许可;二是偷换机构性质,宣传取得新版业务许可证意味着公司性质为取得证监会业务许可的投资机构,企图为公司开展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增信;三是混淆持牌主体,例如,某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隶属某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以集团名义宣传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企图为其他子公司开展的第三方理财、P2P等非持牌业务增信。

监管认为,整合统一原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是我会优化简化公共服务流程的工作安排,并不意味着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发生改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许可业务范围仅包括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任何机构不得超出该范围对公司性质、业务范围等进行夸大或误导宣传。辖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外宣传(发表言论)行为的合规管理,杜绝不当宣传。

05、切实做好销售业务合规性管理

监管要求,针对销售业务环节存在的销售手段违规、销售适用性未有效落实、盘后交易控制存在缺陷、宣传推介误导、销售人员缺乏相关资格、销售费用财务处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业务部门在经营运作中要严加管理,监察稽核部要定期进行稽核检查,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销售环节存在的违规问题或风险隐患。

业内人士认为:

这就是对基金销售业务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业务要求基金公司严加管理,监察稽核部定期检查。

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变更5%以下股权的监管要求

除了对基金销售业务的从严监管,该地证监局更是提出了对基金管理公司变更5%以下股权的备案要求。

监管通报称,一直以来,基金公司变更5%以下股权都无需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或是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只需要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即可。

只有当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才需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监管通报中,该证监局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5%以下股权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提出4点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或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的,由所在地派出机构依法进行备案管理。辖区涉及该类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将备案材料(详见附件)上传基金综合监管系统,并在线打印出带有基金监管水印的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我局。

2、对于通过多次股权变更,整体构成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证监局将结合公司近年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综合判断本次股权变更是否对公司治理是否构成重大影响,以及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多次小比例股权变更规避审批的情形,审慎进行备案管理。构成审批事项的,公司应依法报批。

3、对于股权变更事项涉及员工持股的,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主要股东。同一自然人作为两个以上员工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的,应穿透合并计算,若持股比例超过5%,则应符合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资格条件,并依法报批。

业内人士认为:

翻阅已经进行股权激励的几家基金公司,发现并未有基金公司出现这样的情况,首先需要两个以上员工平台的基金公司仅有一家,但即使是在其中两家都有持股的员工,合计占比折算基金公司股权也并未超过,不涉及;另有一家基金公司员工持股的有限合伙公司持股比例也只是跟大股东一样,并未超过。

4、对于股权变更或者增资涉及新入股股东的,公司应提交该股东关于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的说明及证明文件,以及关于具备出资能力和出资来源合法的说明及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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