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房产信息查询服务”确认违法 律师的取证之路还有多难

拒绝提供“房产信息查询服务”确认违法 律师的取证之路还有多难

(图片来源:网络)

近日,重庆市一桩行政官司被律师们津津乐道。在(2018)渝0113行初79号《行政判决书》中,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判决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拒绝向律师提供“以人查房”或“以房查人”的查询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两名律师基于当事人委托,分别于2018年2月23日、2月26日两次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在其提供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文件后,相关人员告知无法提供“以人查房”的查询服务,拒绝了两名律师的调查申请。

随后,两名律师确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为适格被告,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行政法规授权取得对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履行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无论是“以房查人”还是“以人查房”,都属于其法定职责,都应当履行其查询义务。据此,律师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则以两名律师并非适原告、所作拒绝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且无法判断原告是否进行过查询进行抗辩。其法律依据为《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称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为条件进行查询。

对于被告提出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原告认为其与上位法相抵触,规定无效。

依据双方质证意见,法院总结案件焦点为:两名律师是否为适格原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两名律师作为代理律师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在提供了相关文件后却遭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拒绝,为适格原告。另外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不作为行为,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且其行为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在效力位阶上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应当向原告提供查询服务。确认其拒绝行为违法。

拒绝提供“房产信息查询服务”确认违法 律师的取证之路还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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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律师业往往意味着高文化、高水平、高薪,这层金色纱背后的律师其实遭受着许多不为人道的艰辛。被当作免费劳力也好,就冲“律师”两字扑面而来的谩骂也罢,仅仅在业务上就需要一路过关斩将,律师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帮助委托人,而受到不公待遇的时候,却因为遭遇的境况、律师的身份往往有苦只能咽。这次的判决无疑让律师界看到了一丝希望。

所谓依法治国,所谓平等应该落实在每个人每个职业,律师也是服务者,不该处于一个灰色地带。

既然有法可依,律师是否能据此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律师连自己的权益都保障不了,怎么为当事人服务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本案是一个很好的信号,或许律师业经过一阵大浪淘沙后,对于律师身份的观念能够逐渐客观,律师能够真正维护自己权利,也能更好地提供便捷、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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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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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渝0113行初79号《行政判决书》中,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判决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拒绝向律师提供“以人查房”或“以房查人”的查询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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