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猫侵权作品,庭审中称作者非知名漫画家,一审被判赔偿五千余元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何某伟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者赔偿何某伟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支出330元的判决结果。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内容显示,天猫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在其运营的“天猫无线”微博上发布了题为“《坑爹的父亲节礼物》”的博文,并使用了原作者何某伟发表于2011年出版的《好好学习天天想笑》一书中的4幅漫画作品。后何某伟发现天猫公司使用其作品为商业用途且未署名、未支付费用,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遂于2018年7月2日通过公证对涉案侵权微博进行了取证后,对天猫公司提起索赔经济损失30000元、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的诉请。
天猫公司辩称认为其在知悉侵权后第一时间即删除了文章,并未构成严重侵权,同时其认为何某伟并非知名漫画家,故其主张的赔偿金额已经大大超出了行业内漫画价格的平均值,因此不予认可其索赔金额。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公开审理认为,天猫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博中使用涉案漫画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但对何某伟提出的索赔金额,法院认为何某伟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因此对其提出的经济损失、维权合理支出费、公证费等酌情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天猫公司赔偿何某伟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支出330元(律师费300元、公证费30元)共计5330元,同时承担52元案件受理费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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