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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十二中学生信息被泄露 专家提醒可依法维权

连日来,针对临沂十二中学生信息泄露事件,大众网做了连续报道。采访中大众网记者发现,不少学生家长都遭遇过孩子信息泄露的情况,针对此事,法律专家建议,市民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也可以依法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近日,临沂市民王先生反映,自己收到多个教育培训机构的电话和短信,令他担忧的是,对方对他孩子的学习情况十分了解。本网对此事连续报道,先后做了《临沂十二中一家长频遭教育培训机构电话骚扰 疑个人信息泄露》 《临沂十二中家长频遭教育机构电话骚扰 学校称对学生信息保密》的报道。采访中,大众网记者发现,还有不少家长也遭受教育培训机构的骚扰。针对市民反映孩子学习情况与家长信息被泄露事件,19日,大众网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为市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建议。

校园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专家、中国儿童权利教育倡导者苗润华介绍,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散见于《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刑法修正案也专门就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作出了规定。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苗润华建议,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校园法治网”临沂校园法治研究中心王自道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上看,市民王先生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依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王先生的手机号码,以及孩子的姓名、准考证号、学号等属于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王先生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并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后,他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也可以依法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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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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