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布共享单车意见:实名制用车 鼓励卫星定位

“广州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现状调查”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广州市累计投放车辆超过70万辆,注册用户数超过750万,为市民短距离出行以及公共交通换乘接驳提供了新的选择。

昨天,广州市交委发布了“广州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现状调查”和《关于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6月20日~7月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有“共享单车出现首个倒闭公司”的消息,提及平台企业退出市场终止服务给用户带来风险,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平台在广州终止服务前30天须正式告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冉冉

热点条款一:

骑车须实名制注册登记

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台企业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须年满12周岁,企业不得为未满12周岁市民提供车辆租赁服务。

平台企业须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服务协议,明确车辆使用、停放等方面的准则和要求,建立个人用车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和文明用车奖励机制,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用车习惯;用户应当事先了解用户服务协议约定、收费标准等内容,了解车辆租还操作流程,并准确提供本人注册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推动企业之间用户个人用车信用评价以及现场巡查运维力量等资源的共享整合,共同提高行业的运营管理效率。

热点条款二:

禁止“私锁私占 丢弃车辆”

在租赁、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用户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服务协议的约定,禁止私自占用、蓄意破坏或丢弃车辆,自觉文明骑行并按规定在允许的地方规范停放。征求意见稿还鼓励支持企业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利用现有的合法宣传平台开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依法、规范使用以及停放的公益宣传和志愿者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热点条款三:

“重投放 轻维护”被禁止

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到广州后就不管的做法,被明确禁止了。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企业建立健全投放车辆的网格化巡查运维服务制度,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运营区域面积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专业管理服务团队,并在非公共区域自行设置车辆中转、维保场地,提高现场处理响应速度,做好现场巡查、停放秩序和运营调度管理,以及车辆日常维保、故障检修、车身清洁等运维服务,及时清理乱停放车辆和回收、淘汰残旧、破损等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确保车况安全整洁、停放秩序良好。

同时要求平台企业及时升级更新APP,提醒用户安全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车辆;不断完善APP引导功能,推广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并与经济手段、奖励机制等相结合,督促用户在安全、适宜区域骑行,按规定规范停放车辆。  热点条款四:

鼓励“免押金”“后付费”

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企业应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首先,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行免押金和后付费服务;

其次,需向用户收取押金的,应当公示押金数额及退还流程、退还时间,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金融机构设立押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管,确保押金安全并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押金;

此外,约定收取用户预付充值金的,应当公示预付充值金的使用及余额处理方式。

热点条款五:

鼓励平台

买事故险

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企业,建立健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的安全保障机制,明确涉车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机制、流程以及标准等,鼓励为用户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事故保险。

热点条款六:

公布投诉电话

及时反馈处理

平台须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示用车指引、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等客户服务机制,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及时受理用户及市民各类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热点条款七:

保护用户隐私

不能另作他用

平台企业应该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用户信息登记、日志使用记录等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防护,加强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平台企业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平台企业应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联网接口,自觉接受和配合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热点条款八:

车辆须无“驱动器”有“智能锁”

在广州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须是经营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投放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的无固定锁桩自行车系统。

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无动力驱动装置、接口和违规广告设置,有明确的维护和使用寿命时限,加装带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可实现对车辆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鼓励推广车辆带有卫星定位功能和使用国产导航定位系统。

热点条款九:

平台终止服务前30天须向社会公告

平台企业需要终止在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正式函件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告,并及时退还用户押金、预付充值金余额等用户资金,完成已投放车辆的回收,以及妥善安置相关工作人员。

热点条款十:

各部门分工明确不能推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权责义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指导各区政府在道路范围内规范设置自行车停放设施;

市国土规划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全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具备条件的道路,组织开展自行车道的建设改造或完善提升;

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秩序、影响市容环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清理的执法;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恶意损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做好企业网络信息安全的指导、监管;负责自行车通行交通管理,对公路范围内自行车停放秩序进行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消费维权的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保护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

市商务委会同市金融局:负责研究制订企业收取用户押金和预付充值金的安全监管措施;

各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自行车道、自行车停放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以及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运维、转运等现场秩序的具体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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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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