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举牌山东金泰未作报告 紫光集团及赵伟国受到行政处罚

集微网消息 6月17日,山东监管局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处罚的主要原因是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购买山东金泰股份时未及时作报告。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紫光集团49%的股份由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坤投资)持有,且赵伟国系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的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定,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6月28日,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累计净买入上市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泰)股票7,334,593股,合计持股比例为4.95%。

2017年6月30日14时26分,紫光集团买入“山东金泰”100,000股后,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合计持股比例为5.02%。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合计持股达到山东金泰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亦未通知山东金泰予以公告,未停止交易“山东金泰”。2017年7月20日,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签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1日山东金泰予以公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山东金泰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山东监管局表示,因紫光集团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故对紫光集团的违法行为,时任紫光集团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赵伟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山东监管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紫光集团改正,对紫光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伟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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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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