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平台互联互通:需打破“围墙花园”,兼顾用户隐私保护

平台互联互通指向什么,互联互通带来的效益如何,如何推进平台互联互通?

9月1日,南财合规科技系列论坛——“互联互通,中国互联网企业做好准备了吗”在北京举办,多位专家围绕平台经济领域的互联互通话题展开讨论。

论坛上有专家提到,长期来看平台互联互通有利于多方发展,由此产生的负效应也需防范,但不能因为存在风险就停滞不前。推进互联互通过程中,打破平台构筑“围墙花园”,权衡多方利益且不挫伤平台经营者积极性,以及兼顾用户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平台互联互通指向“互操作”和“数据可携带

讨论问题首先要厘清相关概念,平台经济领域中的互联互通究竟指向什么?

《比较》研究部主管陈永伟指出,“互联互通”原为通信用语,意指两个通信网络之间是否能够兼容。具体到平台领域,互联互通主要与“互操作”和“数据可携带”相关。

具体而言,“互操作”是指不同软件、不同平台之间相互通信、协同工作的能力,包括上下游应用之间“水平的互操作”以及功能相近、具有竞争关系应用之间“垂直的互操作”。“数据可携带”是指平台根据用户的要求向指定的第三方传输和自己相关数据,不过可携带的边界仍需学界进一步讨论。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陈兵对比了电信通讯领域和平台经济领域的差异,思考平台经济领域互联互通的可行性。

据陈兵介绍,涉及“互联”的法律主要集中在电信业务领域,比如我国《电信条例》、美国《1996电信法》《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都明确将网间互联作为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义务。不过电信业务领域是管制性行业,可以通过行业监管和立法规定互联互通义务。但是平台经济领域是非管制性行业,要实现互联互通仍需完善相关前提性法律制度。

与此同时,陈兵还抛出疑问:互联互通对占据主导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是否构成法定义务?据他了解,国内尚未有政策文件或法律法规,将互联互通作为平台义务。目前欧盟《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和美国《通过启用服务交换法案》(ACCESS Act),开始提出妨碍互联互通实现的规制条款,但这些规定仍未最终落地。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邓志松观察到,目前很多互联互通相关的反垄断执法及司法案件正在进行中。互联互通在《反垄断法》下对应的概念是可操作性和必需设施;互联互通并不必然与反垄断法画等号。《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新增“保护创新”,而强制互通可能会阻碍创新。经营者集中相关规定和案例均仅要求集中后不降低目前的互操作性水平,而非增设互联互通义务。拒绝互联互通构成拒绝交易的前提是构成必需设施,而电商、社交之间的互通并不像电信、健康码、支付那样基础、必要;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平台间互联互通需谨慎。

值得一提的还有,今年6月28日,美国地方法院驳回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Facebook的起诉。谈到Facebook与其他应用互通问题时,法官认为即使是垄断者也没有帮助对手的义务。

如何防止平台互联互通的负效应,值得关注

那么,如何看待平台互联互通的影响?

陈永伟认为,无论是“互操作”还是“数据可携带”问题,回到经济本质,平台的开放和封闭都能带来一定的成本跟收益。一方面,开放的收益在于用户使用更为便捷,激励开放对象的创新;另一方面,开放也可能会破坏平台本身的使用体验,降低平台自身的创新激励以及投资积极性。

“平台之间开放或封禁,我们要考虑到它的激励到底是什么,比较社会跟个人的最优效益是不是一样的。政策的干预,往往需要取决于个人最优和社会最优的差距。”陈永伟说道。

陈兵认为,长期来看互联互通有利于多方发展。大平台达到流量峰值后,数据的多样性和质量本身为其带来数据挖掘的红利;第三方平台可以借助大平台资源,完成用户和流量积累,实现正向反馈回路,充分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消费者也能获得便利。

此外陈兵提到,头部企业互联互通会不会对腰部和尾部企业造成伤害,目前尚无定论。因此,如何防止平台互联互通带来的负效应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存在风险就停滞不前。”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经济学院教授李磊观点与陈兵类似。他补充提到,互联互通对中小企业的影响非常复杂。比如平台互联互通后,腰部和尾部平台将面临更强大的对手,自然会受到一定冲击。另外,对于依附于大平台的各类中小企业而言,究竟是获得更多流量还是流量被分流,也不能一概而论。

如何打破平台构筑“围墙花园”,权衡多方利益且不挫伤平台经营者积极性,以及兼顾用户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都是推进互联互通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可以看到的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近期发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均涉及恶意不兼容问题。

不仅如此,《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网络安全法》,也为数据可携带提供安全保护机制。

由于传统反垄断规制方法难以有效回应平台经济运行中的新问题,陈兵认为,有必要更新规制理念和方法。其次,头部平台有义务承担与之能力相适应的社会责任,监管既要对其予以约束,也不能一棒子打死。还要革新监管体系,优化监管职能配置,坚持科学监管、审慎监管、平等监管、常态监管和底线监管。

此外,陈兵还倡导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多元共治,不限于治理主体多元,还包括治理方法多元。

李磊认为,除互联互通外,平台自身实现公平透明开放很重要,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公平透明。这包括信息和标准的公开——中小企业入驻平台的标准是什么,需要遵守什么程序等等。其次,政府可以制定相关规则,划定平台经营边界,比如出台负面清单再逐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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