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购买金饰品退货遭拒,录诋毁视频上传快手一审被判赔偿6000元

原标题:女子购买金饰品退货遭拒,录诋毁视频上传快手一审被判赔偿6000元

因认定女子吕某在快手平台上上传诋毁自己声誉的视频,榆树市鸳鸯金楼将女子告上法庭并提出3万元经济损失、6000元公证费的索赔诉请。日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名誉权纠纷案件。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女子吕某及其丈夫张某于2019年8月7日下午17时在许榆树市鸳鸯金楼购买了一只金手镯,购买时双方检查确认手镯一切完好。2019年8月8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吕某与张某以手镯褪色变白及卡扣脱扣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榆树市鸳鸯金楼予以无条件退货。

榆树市鸳鸯金楼工作人员经检查发现该手镯卡扣处脱扣明显是由于被使用并接触了相关化学制品所导致褪色,并不属于手镯本身质量问题,因此不能予以退货,但可以免费为吕某进行修理服务。榆树市鸳鸯金楼方同时表示,如果吕某对手镯有任何质量质疑,可以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做黄金纯度测试或去邻近其他金店柜台检验以验真伪。

但吕某对榆树市鸳鸯金楼回复不予接受,随后以“鸳鸯金店黄金掉色”为昵称的账号在快手平台上上传了其丈夫录制的7段交涉视频,同时在上传视频评论区加入了诸多个人评论。后榆树市鸳鸯金楼发现吕某上传的该视频后,认为其发布的视频和评论侵害了店铺信息,遂以名誉侵权将吕某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赔3万元经济损失、6000元公证费的诉请。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上传的视频及评论带有的推测性言论,“致使致视频快速转发扩散并在客观上引起了社会上对原告的负面评论,其上传视频的行为和相关评论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损害,被告吕某主观上具有过错,与原告商业信誉的降低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吕娜应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张某录制视频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条款,法院最终判决吕某赔偿原告榆树市鸳鸯金楼公证费人民币6000.00元、十日内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榆树市鸳鸯金楼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的判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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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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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吕某对榆树市鸳鸯金楼回复不予接受,随后以“鸳鸯金店黄金掉色”为昵称的账号在快手平台上上传了其丈夫录制的7段交涉视频,同时在上传视频评论区加入了诸多个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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