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回复创业板IPO问询,医院合规性等问题受关注

4月23日,极客网了解到,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科”)回复创业板IPO问询,共涉及到子公司改制及捐款、慈善捐赠、医院合规运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同业竞争、个人客户走访、收入真实性六个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华厦眼科下属医院中,福州眼科存在与当地公立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业务的情况,镇江康复和上海和平存在公立医院参股情形。

因此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华厦眼科补充披露福州眼科与当地公立医院合作并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涉及科室情况,涉及收入占比。

华厦眼科回复表示:

2010年12月14日,厦门眼科中心(民非)与福州市第二医院(以下简称“福州二院”)签署《合作组建福州眼科医院框架协议》,“因福州市第二医院已被确定为福州市医疗改革试点医院,为推进福州市医疗体制改革,吸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探索公立医院改革经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就合作成立福州眼科医院相关事宜达成本框架协议。”

2011年5月25日,福州市卫生局出具《关于同意设置福州眼科医院的批复》(榕卫医[2011]112号),“经市政府批准,福州市第二医院与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合办眼科医院,符合《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和《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同意福州市第二医院与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合作设置‘福州眼科医院’。”

截至2020年8月1日,《合作组建福州眼科医院框架协议》已经终止。据此,福州眼科与福州二院合作模式已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具有合理的背景,目前合作已终止。

此外,福州眼科独立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存在租用或借用相关公立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福州眼科在经营地点设有独立标示,能够明显与公立医院相区别;同时具备独立法人主体名称下相应的诊疗单据和诊疗文书以及资质文件。

综上,福州眼科与福州二院合作开展业务合法合规。

福州眼科总投资5,000万元,全部由厦门眼科中心以现金投入,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对门诊楼、病房楼、手术室、供应室、洗衣房、电梯等进行全面改造,并配置眼科医疗设备。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提供仓山区人民政府托管的福州市六一南路88号全部用房(原鹤龄医院)作为医疗办公场所,为支持福州眼科发展,同意免费提供房产半年装修期及三个月试运行期。双方共同对新设的福州眼科在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

协议期间,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眼科医师按照自愿原则可转入福州眼科。厦门眼科中心帮助福州眼科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收益及费用结算分为保底收益和收益分成。福州眼科年医疗总收入8,000万元以上,保底支付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00万元;福州眼科年医疗总收入8,000万元以下,保底支付款200万元中可扣除近期因福州地铁建设而拆迁的少部分楼房及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占用的少部分房屋使用费。

根据福州眼科年医疗总收入金额,除上述保底收益外,依照如下比例提成:年医疗总收入数3,000万元以上,医疗总收入数*2%;年医疗总收入数6,000万元以上,医疗总收入数*3%;年医疗总收入数10,000万元以上,医疗总收入数*3.5%。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仓山区人民政府向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托管鹤龄医院房产的截止时间)。

福州眼科为营利性医院,医院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厦门眼科中心负责新设福州眼科医院经营管理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福州眼科主营业务为眼科诊疗业务,双方合作运营的科室仅涉及眼科科室,所涉及的收入为福州眼科的全部营业收入。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福州眼科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865.64万元、11,050.55万元、13,488.81万元,分别占公司上述各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93%、5.15%、5.49%,占比较低。

同时,创业板上市委还要求华厦眼科补充披露公立医院医师在福州眼科多点执业的合规性,对福州眼科业务的重要性,福州眼科自身医师人数、资质情况。

华厦眼科回复表示:

合作期间,福州二院对福州眼科提供了部分医师人员支持。2013年9月18日,福州市卫生局向福州二院、福州眼科出具的《福州市卫生局关于福州市第二医院部分医师在福州眼科医院执业备案的批复》:“你院《福州市第二医院关于王峥等九位医师在福州眼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备案的请示》(榕二院医[2013]80号)、《福州眼科医院关于福州市第二医院王峥等九位医师在我院开展诊疗活动的备案请示》(福眼[2013]21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在福州市第二医院与福州眼科医院开展横向医疗合作期间,同意福州市第二医院王峥等九位医师在福州眼科医院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据此,福州市卫生局已批复同意福州二院与福州眼科合作期间,该9位福州二院的医师可在福州眼科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上述情形合法合规。福州二院与福州眼科合作期间,除王峥为福州眼科总经理兼副院长外,其他合作医师未在福州眼科处担任重要职务。

自福州二院与福州眼科合作终止后,王峥已从福州二院离职并入职福州眼科,其执业地点已变更至福州眼科。截至2020年9月30日,福州眼科仍有66名医师,除实习医师外,其他医师均已取得必要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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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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