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助贷业务到金融输出

1月初,浙江银保监局下发了一份《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对当地城商行开展“互联网助贷、联合贷款”业务提出要求。

整体来看,这一份监管提示函,是对2017年底关于现金贷业务整顿通知的延续,以及对于今年可能发出的互联网联合贷款监管政策的先期吹风。

助贷业务普遍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合作,涉及到了平台中的客户运营权属的问题,也是当前“金融输出”的一个重点方向,算是网络金融业务的一个分支,今天我们就来唠唠助贷业务的虚和实。

联合贷款和助贷的起因,有一种说法是从大数据开始的,因为银行掌握不了诸多行外信息,无法对借款人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而小额贷款又是量大额度小的业务,急需要高效的信息化手段来处理,所以借助行外的机构,联合开展贷款的投放。

而归根结底,需要这些行外机构的核心原因,还是因为银行对长尾客户的交互能力和业务服务能力不足,无法有效触达这些客户并对其进行高效精准的服务,无论是持牌的小贷机构还是非持牌的互联网平台,能开展联合贷款的前提,都是因为手里握着大量的可以有效触达的客户资源,多数客户资源都呈现出线上化、移动化、高频次的特点。

所以客户的运营权,在助贷这个领域,就从银行转移到了联合贷款机构身上。

这些信息服务也好,还是客户的运营能力也好,终归是有价值的,价值变现就是这些机构参与联合贷款的核心商业模式,但一次性收入实在满足不了机构的业务胃口,而且也存在客户被分流引走的风险,所以这些机构一方面死死攥住客户服务入口,另一方面尽可能将收入融入到贷款成本中,做成了平台,降了银行的维度,形成长期的金融服务收益,当然在这过程中,银行的资金成本也在被不断压缩。

这种模式导致持证金融机构丧失了实际客户运营权,业务也就难以通过监管来提升经营的合规合法性,例如将贷款违规发放给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学生群体,违规违法对利息进行定价,或采用多种非常规手段,例如电话恶意营销、暴力违法催收、信息泄露等等问题。

此外由于实际的风险经营已经不在持证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提供较低的资金成本,中间机构配了较高的二次定价,中间再定价所对应的业务风险无人管理,或者管理责任人错配。

一些大型金融机构6-8个点的助贷资金成本,经过联合机构的再包装,对外打出18-24个点的价格,即便按照监管规定,客户的授信审批完全由持证金融机构完成,这个价差背后的还款能力评估却与实际审批结果不一致,或者在一定程度贷款定价被联合机构所绑架。

除了这个问题,在助贷中,由于借助了联合机构的力量,客户服务范围被扩大,从区域服务变成了全国服务,一些城商行参与的联合贷款,也就偏离了“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和服务城市居民”的业务定位。而跨区域的业务风险对于区域金融机构没有配套机制控制,风险也就被无形放大。

在联合贷款的另一大机构民营银行中,不同的民营银行,也都具备差异化的业务定位,并受监管管理,有些服务区域经济,有些服务于互联网小微,业务定位的不同导致了他们在联合贷款业务中的作用和监管逻辑不同。

所以浙江银保监局对于金融核心业务回归持证机构管理,资金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以及对于互联网银行的差异化要求都存在合理性,也是对先期文件的延续。

核心仍然是对风险经营的主体(持证经营纳入监管)、要与业务风险实际经营(KYC、业务审批管理)以及业务定位(区域、特定对象)相匹配。

从业务走向上来看,联合贷款仍然是信贷模式创新的一种方法,但联合资金放贷的机构,只能是获得小额贷款等牌照的持证金融机构。此外无牌互联网机构仅能作为用户引流主体,辅助优化业务申请流程,定位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辅助信息服务功能,而不能参与实际小贷金融业务办理,资金提供方须实施完整的客户准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款管理职能。

至于互联网机构通过业务获得的相关收益,未来也只能属于广告、信息服务等服务性收入,恐怕相关的费用处理未来也会出台相应准则。

同时对于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流量入口平台,恐怕也要有更明确的客户提示,模糊服务主体、创意构建未备案的XX金服的擦边球空间恐怕越来越小。

其实,相比较非持证机构的合规性问题,传统持证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能力,为何会在这一波助贷业务发展中被削弱,联合贷款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客户服务中的差异,和主导权的变化,是因为非持证机构的监管不对等,还是银行本身在客户运营能力、市场获取能力创新中的乏力?恐怕是我们更需要认真审视的问题。

同时,说了很久的金融输出,到底输出了什么,以及到底应该输出什么,是输出银行的科技能力,还是输出了银行的风险经营能力(牌照能力)?而通过输出,银行所获得的到底是一笔金融业务,还是一个可以长期经营的客户,恐怕是金融输出中必须要解答的问题。谨防在科技输出和金融输出间画上等号。

对助贷业务的规范,本身就是一个精细化管理的过程,让金融机构担负起风险经营的职责,实现与业务监管想匹配的业务创新,而不是因为获客困难而转嫁风险,或者用超范围创新去突破自身的实际经营能力。

这可能既是对金融消费者负责,也是对金融机构本身负责,对整个市场稳定负责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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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从助贷业务到金融输出
对助贷业务的规范,本身就是一个精细化管理的过程,让金融机构担负起风险经营的职责,实现与业务监管想匹配的业务创新,而不是因为获客困难而转嫁风险,或者用超范围创新去突破自身的实际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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