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伪造名人带货被判侵权,商家赔12万公开道歉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的声音侵权案件,判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使用AI合成声音进行商业推广,构成对原告李某某声音权与肖像权的侵害,需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本案原告李某某系教育及育儿领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2024年,其发现被告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中,使用其公开演讲及授课视频片段,并配以高度近似的AI合成声音,用于多本家庭教育类图书的宣传推广。原告主张,该行为未经其授权,擅自将其形象与商业产品进行关联,误导消费者认为其系相关图书的代言人或推荐者,构成对其人格权益的侵害。

被告辩称,其仅为销售方,视频系由平台“达人”制作并发布,自身非侵权主体。同时强调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承担一定容忍义务,且视频内容未对其造成实际贬损或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AI合成声音在音色、语调及发音风格等方面与原告本人声音高度一致,具有一定可识别性。结合原告在相关领域的公众影响力及视频宣传内容的相关性,法院认为该合成声音已能够使公众将其与原告本人建立对应联系,因此应纳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畴。未经许可使用该声音及原告肖像,已构成侵权。

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虽未直接制作视频,但其与推广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共同以商品推介为目的发布内容并从中获益。根据平台规则,被告作为委托方具备对推广内容进行审核的能力与义务。在视频明显使用原告肖像及高度仿真声音的情况下,被告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却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应与视频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12万元,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该判决明确了人工智能合成声音在符合可识别性标准时,应被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未经许可用于商业目的即构成侵权。同时,法院强调了商品销售方在委托推广关系中应负的审查义务,对规范数字营销行为、界定AI生成内容的法律边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目前,伴随人工智能合成技术的迅速发展,类似侵权争议频发。该案的审结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裁判思路,也对电子商务、内容创作及相关平台运营主体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如何在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与人格权领域亟待深入探讨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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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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